《霍桑探案》中的“情判”现象研究

来源 :中国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3次 | 上传用户:gksd2009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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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霍桑探案》的创作位于社会面临根本转型期的清末民初,以沈家本为代表的法理派则在变革面前充当了挖掘传统、促进中西融合的角色,中国传统的情理法模式也开始发生变化。在小说中建构的法律、制度不健全的特殊的语义、语境下,考察传统与现代、情与法的冲突以及“情判”这种司法裁判模式更具时代性、代表性和典型性。“情判”是指司法官在司法审判过程中,在查明案件事实的基础上,全面考察当事人的具体情况,依据情或情理作出判决的一种裁判方式。在《霍桑探案》中,程小青展现了包括假案件、情法相合类案件和情法冲突类案件在内的三类案件,其中情法冲突类案件呈现出“善恶倒置”的模式,往往善人做了法律的牺牲或者法律不能约束恶人,法律和情理出现冲突。“情判”在此类案件中的集中展现,表明“情判”实质上是司法官对法律自身局限性认识下的一种司法裁量权,是解决情与法冲突的有效、合理方式。近代侦探小说尽管在形式上模仿、借鉴了西方侦探小说并且具有鲜明的时代倾向,但传统文化依然影响着近代侦探小说创作者们对小说情节、结局的设置。“情判”的产生与传统法律文化的影响是分不开的,霍桑身上具有鲜明现代意识的同时也保留了强烈的本二土文化色彩。从中国法文化大传统而言,通过法律儒家化进程,儒家思想的影响渗透进了包括立法和司法实践在内的传统司法的所有领域。“情”与儒家思想的主要内容包括“仁”、“恕”、“中庸”与“礼”等密切相关,儒家法律化的进程也就是“情”的因素不断向法律渗透的过程。中国古代法文化小传统主要表现在民众的法律意识和法律实践规则上。在乡士生活情境中,轻法律、重叙情,“情”构成了人们生活的基本框架,乡民处理事务、纠纷的基本依据足人情的远近,因此中国传统社会民众的法律意识与对法律的理解都是建立在情感的基础上,形成了法源于情、情大于法、法律的圆满需要情的照拂等朴素的法律观念。在大传统与小传统构建的二元法文化共同作用下,形成了中国古代独具特色的“情判”审判模式,并至今影响着司法实践和中国民众对法律的理解。程小青的《霍桑探案》中广泛存在的“情判”现象体现了一种“明智旁观者”的情感模式和态度模式。亚当·斯密在《道德情操论》中针对“人的同情共感心理机制何以能导致稳定和可以信赖的社会秩序和社会生活”这样一个问题对情感进行了系统、全面的考察,最终建构了以“同情”为基础的“己——他——公正的旁观者”的三位一体人性结构理论,并在此基础上发展出一种可以称之为“情感理性”的中立性评价标准,为“情”作为司法裁判的标准之一提供了法哲学基础上的合理性,使情感具有了规范意义。这种“情感理性”的标准的建立依赖于情感对事实和规范的连接,动机、情感和行为三者之间的合宜性以及明智的旁观者的身份和地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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