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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行政公益诉讼的案件日益增多,行政公益诉讼成为了炙手可热的话题。行政公益诉讼的兴起,表明了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具有必要性和现实性。在我国学界,对于建立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方面也达成了共识。但是,对于行政公益诉讼制度中的具体内容,并没有得到明晰和界定。笔者认为,要建立我国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首当其冲的便是确定行政公益诉讼的诉讼范围,只有确定了行政公益诉讼制度的具体诉讼范围,才能建立有效的行政公益诉讼制度。 本文由对不同诉讼主体的三个案例分析入手,采取个案分析的方法,结合实践来论述,在分析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范围的现状的基础上,立足于学者对于行政公益诉讼范围的分析和阐述,借鉴两大法系国家对于确定行政公益诉讼范围的经验,结合我国的实际情况,提出笔者对于明确我国行政公益诉讼范围的建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