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犯罪个案研究——以全国首例人体器官买卖案为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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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是案例分析。以“全国首例人体器官买卖案”为切入点,对非法经营罪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的若干问题进行了较为全面的分析。本文分为六部分,分述如下:  第一部分为案由:“全国首例人体器官买卖案”。  第二部分介绍“全国首例人体器官买卖案”的基本案情。  第三部分介绍本案的争议焦点,一是本案中非法人体器官买卖行为应界定为何罪。有些人认为构成非法经营罪,有些人认为构成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二是参与非法人体器官买卖的“供体”杨刚和患者谢先生是否构成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共犯。  第四部分为“与本案结合之法理分析”。此部分为本论文的重点部分。主要分析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和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构成,并在此基础之上结合本案案情进行分析。在对非法经营罪的犯罪构成的分析中,主要论述了笔者对本罪罪述中“违反国家规定”、“非法经营行为”和“情节严重”等概念的理解。在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犯罪构成的分析中,首先论述了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立法背景,其次论述了笔者对本罪罪述中“组织他人出卖”及“情节严重”等概念的理解。最后对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中共同犯罪问题进行了探讨。  在法理分析的过程中结合案例论述本案非法买卖人体器官的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构成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理由。同时得出本案中参与买卖人体器官的的供体杨刚和患者谢先生不构成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共犯的原因。  第五部分为研究结论。通过第四部分的分析得出本案非法人体器官买卖行为不构成非法经营罪而构成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同时得出参与买卖人体器官的的供体杨刚和患者谢先生不构成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共犯。  第六部分简述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的立法完善。笔者从以下四个方面进行了论述:首先,组织出卖人体器官罪的主体应当增加单位;其次,应当对贩卖和居中介绍买卖等相关违法行为一并作出刑法规制;再次,应当尽快出台有关组织他人出卖人体器官罪的司法解释;最后,通过立法建立起科学的人体器官捐献社会救助体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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