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生物多样性之于人类,不仅仅是传统意识层面的人类生存的物质基础,更重要的是生物多样性具备有特别重要的生态价值,诸如,保护土壤、涵养水源、调节气候、维持生态系统……生物多样性是可持续发展的前提条件,是生态文明的标志。生物多样性保护的研究是当今世界最为炙手可热的课题。我国的生物多样性资源丰富,但同时也受到了巨大的破坏和威胁。一方面,生物多样性保护极易与社会价值,尤其是社会的经济价值发生冲突;另一方面,我国虽然制定了一系列保护生物多样性的法律法规,但是由于“人类中心主义”观念的控制约束,我国对生物多样性保护的认识、所制定的法律法规都建立在利用生物多样性资源的目的之上,导致难以真正保护生物多样性。据此,笔者展开了对该法律问题的研究。本文共分为三章,第一章,介绍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主要介绍了生物多样性的内涵、价值,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的内涵,生物多样性保护与法律之间的关系以及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的理论依据。该章内容为后文的论述做铺垫,主要解决了三个问题:第一,我们需要保护生物多样性;第二,我们为什么要用法律保护生物多样性;第三,生物多样性法律保护的理论依据。第二章,论述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现状及其缺陷:首先介绍了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制度。法律形式层面介绍了生物多样性保护的法律体系,内容层面,介绍了我国法律就生物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以及生物遗传资源多样性的保护;接着,分别从形式上和内容上论述了相关法律体系的缺陷以及保护生物物种多样性、生态系统多样性和生物遗传资源多样性的法律制度的缺陷。第三章,分析缺陷,提出建议:在形式上,提出加快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的修订;重构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之立法目的;健全相关法律体系。在内容上,提出①明确相关概念,完善法律责任体系;②完善产权保护制度;③完善公众参与制度,构建生物多样性保护公益诉讼制度;④完善我国的生态补偿制度;⑤强化我国生物多样性保护法律制度的实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