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人体试验的广泛应用在医学领域发展中的治疗方法、手段的进步上起到了不可替代的作用。未知领域的探索,有利必有弊。试验的自身危险性,受试者专业上的欠缺使之处于弱势状态。加之商业时代的到来,受试者生命健康受到损害情形越来越多。人体试验中的法律问题得到法学界的广泛关注,但研究视角滞留于原则性问题和伦理性审查,对受试者权益保障起不到实质性作用。我国人体试验对受试者造成的损害事件逐年增多。这就要求学界从具体层面对人体试验中受试者的权益保障进行研究探讨,增强受试者权益保障的可行性。人体试验高风险性的不争事实及受试者在试验中生命健康权会受到损害不可避性,使得受试者的生命健康一旦遭受非法损害,相关责任人的行政责任、民事责任、刑事责任都是不可避免的。对于民事责任的承担,实践中受试者一般是与责任人进行协商,但是一旦协商不成,诉讼就是最主要的救济途径。笔者基于对人体试验与传统医疗行为的区别以及我国目前在人体试验诉讼中的立法现状,对药物人体试验诉讼中存在的法律问题进行分析探讨,包括:人体试验诉讼中受试者的起诉依据如何认定、举证责任的如何分配、因果关系应怎样认定。由此指出目前司法实践中人体试验诉讼所面临的证据互相矛盾问题,从而全面分析对受害受试者如何赔偿补偿问题,就赔偿范围和赔偿标准等提出笔者的建议,以期受试者的权益从事后保护上切实得到保障,在保证医学进步的同时对受试者合法权益进行全面、及时的救济。笔者认为应建立专属于人体试验纠纷的诉讼机制,使其从传统医疗行为纠纷认定的标准下脱离,为受害受试者降低诉讼门槛,提供更为全面和长效的保护,不仅对已经遭受的身体损害进行赔偿,更应建立保险机制对更为长期的身体健康隐患及生活中遭受的影响提供补偿,细化赔偿内容,降低赔偿标准。