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传统中国法律制度中,由于财产继承受制于宗祧继承,妇女只有对被继承财产的财产监管权、财产承受权和处分同意权。这一权利状态根植于封建帝国的自然经济基础,受家族制度、财产制度等的影响。从清末开始到民国时期,伴随着西方列强的军事、文化、政治、经济多方面的入侵,妇女财产继承权发生了激烈的从无到有的变动。这样的变动基于经济基础的变动,也受到各种政治、文化、历史传统等各种因素的影响。《大清民律草案》中率先实现了形式上财产继承与宗祧继承的分离,尽管未进入实践领域,但其所确立的相关制度和思想已启动了妇女财产继承权的变动开始。其后的《民国民律草案》中又将两者的分离回归倒退到紧密联系的状态,尽管从总体发展趋势的角度来看,是一种历史的倒退,但由于其与民间习惯和社会法律意识相协调,以及新兴制度和权利观念的引进,在司法实践中实现了一定的妇女财产继承权利。妇女财产继承权在法律规范上的全面确立发生在《中华民国民法》中,具有深远的历史意义,但法律规范意识和民间社会法律意识的相互背离,为司法实践中妇女财产继承的实现带来了阻碍。妇女财产继承权如何受到实质保护值得我们反思。