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协助调查——以职务犯罪案件为对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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侦查人员办理普通刑事案件,采取的是“由事到人”的侦查模式,即先发现犯罪结果,由犯罪结果入手再去寻找犯罪嫌疑人、查证犯罪事实。但是检察机关办理的职务犯罪案件,少有物证、书证及言词证据等证据存在,很少存在像普通刑事犯罪案件里的被害人,加之职务犯罪嫌疑人多数具有较强的反侦查能力,犯罪现场较少被发现等,导致职务案件的犯罪嫌疑人和犯罪结果难以被侦查人员发现。  司法实践中,检察机关的自侦案件线索多数来源于检察机关举报中心的移交和纪检监察机关的移送。来源于案件举报中心的线索,犯罪主体一般都很明确,然而犯罪事实还需要侦查人员进一步调查取证,以此判断是否需要追究被举报人的刑事责任。换而言之,犯罪主体在职务犯罪案件中是清楚的,而犯罪事实则是不确定,需要办案人员进行查证,而立案的条件又必须满足有犯罪事实这个条件。同时,立案后检察机关自侦部门对案件的侦查只是进一步的扩大与深入,甚至在有些情况下职务犯罪案件一经立案就基本上可以宣告犯罪事实存在,继而追究刑事责任,这种由犯罪主体及犯罪事实的侦查过程被称之为“由人到事”的侦查模式。因此,相较于普通刑事案件的“由事到人”的侦查模式,职务犯罪案件查明犯罪事实则是一个通过犯罪嫌疑人查明案件事实的过程,此时初查的重要性就显得格外重要。  职务犯罪案件,尤其是行受贿案件中,言词证据对案件的侦破起着关键作用。因而,侦查部门在初查阶段就开始着重收集与案件相关的言词证据,其中最主要的方式便是采取协助调查以获取案件调查对象的言词陈述。但是相关法律仅仅只是对初查阶段检察机关展开协助调查进行了原则性的规定,具体操作则缺乏规定。因而在司法实践中,往往存在较为随意地采用协助调查方式和违法使用等情形。在这个权利真空地带,调查对象与办案人员之间的权利和权力的博弈就显得比较突出。因而,本文试图为检察机关的协助调查提出具体改革建议,如对检察机关如何正确启动协助调查进行适当规制,以有效监督制约检察机关的协助调查权和保障调查对象的权利。  本文除结语外,分为三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通过典型案例引出论点,概述协助调查在实务界和理论界引起的争议,指出协助调查具有研究的价值。  第二部分主要是介绍协助调查在司法实践运行中折射出的问题及原因。本部分首先介绍了协助调查的性质即协助调查是一种任意侦查措施,在职务犯罪案件的初查环节经常使用,在为案件侦破带来便利的同时也引发了不少的问题,比如适用门槛低、存在滥用现象,易出现刑讯逼供与非法羁押,操作环节上协助调查措施不规范等。造成问题的原因有法律对初查环节规定不严、随意性较大,检察机关内部缺少监督,办案措施有限等。  第三部分的内容是协助调查程序的构建。主要从立法与实践的角度进行规范,如规范协助调查的启动和具体实施,加强对检察机关协助调查阶段的监督和调查对象权利被侵害时的救济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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