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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目前正处于社会经济高速发展时期,这同时也是社会经济矛盾的活跃时期。人民的公共服务消费需求层次的不断提高,需要政府适应形势的发展不断提高公共产品供给的水平。政府的公共服务无论在“横向范围”的扩展还是在“纵向层次”水平提高上都需要与时俱进。这一系列的公共服务职责的演化和扩展,客观上要求及时调整和正确处理政府与市场的关系,以及不同政府层次间的事权、财权和财力的关系。财政的基本职能是满足国家和社会的公共需要,为国家的存在和发展提供财力保障。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作为参与国民收入分配和再分配的重要工具,是国家调控宏观经济的重要手段,对国民经济有着重要的影响与作用。就我国来讲,对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研究探讨,一直多限于经济学领域范畴内,从而忽视了其本身在公共财政体制下,特别是建立法治政府进程中的公法意义,对其欠缺法律性的思考,从国家宏观管理层面来看,欠缺从“权力性”与“公共性”等法学角度切入。本文以行政法为视角,借助行政组织法的研究思路,对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公权力属性分析入手,明确其作为一种制度的两种不同属性:一方面作为宏观经济调整手段,需要精确的经济模型分析,具有经济性;另一方面,其制度价值的充分发挥依赖于法律制度的构建与实施,是公权力对社会的一种作用模式,决定了其必须符合公权力运行的规则,具有法律性。在论述的逻辑结构上,本文力求通过“应然、价值、实然”的层次结构来说明。本文共分四个部分来论述:第一部分首先揭示了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本质内涵,从经济学与法学两个视角简要分析了其所依据的理论基础,并进一步探讨了其独具的公法价值。这一部分中,还采取了实证研究方法,对国外现行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和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做一梳理,特别阐明了制度实行的现实依托。第二部分侧重对政府间转移支付行为的性质分析。这也是本文的重点与立论点之一,着重在于揭示出政府间转移支付作为一种财政行为,其所具有的特殊的公共权力性质,并以此为基础,从宪法层面对其权力要素进行了解构,点明制度构建的关键点。第三部分是本文的另一重点,从行政法视角深入剖析了我国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的不足之处,结合现实分析了成因。第四部分是对政府间转移支付制度重构中应当具有的公法理念和制度作了比较全面的论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