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的法律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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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随着信息自动化处理技术的高速发展,个人信息之保护成为我国法学界关注的热点问题。我国现对医疗健康信息相关法律问题的研究较少,对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保护问题的研究也多从保障劳动者隐私权的角度入手,通过隐私权保护制度的构建对劳动者涉及个人隐私的信息进行笼统的保护。医疗健康信息作为极具敏感性的个人信息,其固有的人格性因素与财产性因素决定了其与一般个人信息相比具有较高的综合性价值以及对个人尊严及自由侵害之风险,而劳动者的医疗健康信息之保障又因其主体地位的从属性而面临用人单位知情权之侵扰,易导致劳动者遭受就业歧视或违法解雇。因此,本文从现阶段我国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保护的问题入手,运用文献资料分析、比较研究等方法,试图对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的法律保障进行深入探讨。文章主要从以下五个部分展开:第一个部分首先介绍了医疗健康信息与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之概念与特征,并着重区分了个人信息与隐私、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与隐私之间的关系,以此明晰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之特殊性;第二部分介绍了我国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保护的立法现状并分析了现行制度的不足之处;第三部分以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权以及用人单位知情权为基础,以劳动合同订立、履行以及解除和终止阶段为时间节点,重点阐述了在现行制度下两者间存在的对立冲突。第四部分通过比对论述了欧盟、美国、日本对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进行保护的立法模式和具体制度,总结相关立法成果为我国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保护制度之构建提供借鉴。第五部分回到中国语境,提出目前我国劳动者医疗健康信息保护制度之构建需通过统一的个人信息保护立法之颁布,以个人信息权为权利基础并对医疗健康信息进行区别保护,通过劳动领域之立法为用人单位履行医疗健康信息保护义务提供特殊规则,以此促进用人单位的经济利益与劳动者的信息利益间的权衡与协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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