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国务院《关于第一批取消62项中央指定地方实施行政审批事项的决定》(国发[2015]57号),取消了建设项目试生产审批。环保部为进一步推进环境保护行政审批制度改革,做好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前审批与事中事后监督管理的有效衔接,规范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提高各级环境保护部门的监督管理能力,发布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事中事后监督管理办法(试行)》,重点加强了建设项目环境保护的事中及事后监管,特别强调事中监管的内容包括施工期环境监理。由此,建设单位在未经过审批而直接进入试运行后的环境监管需要环境主管部门进一步加强。《建设项目试运行期环境监理管理规程》为落实上述规定,进一步提高环境监理队伍工作质量和效率,需要制定建设项目试运行期间环境监理规程,对环境监理工作各方面、各环节的内容、程序、制度、技术和质量要求等作出统一规定,用来规范监理部门和人员的行为,保证环境监理工作科学、有序、高效的运行,实现环境监理的制度化和规范化,使环境监理制度得以有效实施,指导辽宁省建设项目环境监理工作。论文在研究过程中,通过对我国、省外、省内主要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工作开展的现状,相关地区的文件要求和管理规定进行了系统的调研和分析,对相关法律法规等进行深入的研究,多次组织专家研讨会对制定的方案进行研讨,查阅大量已开展完建设项目环境监理报告,了解环境管理部门、建设单位和环境监理机构在工作中存在的问题,综合考虑辽宁省的实际情况和环境保护方面的工作重点,并广泛征求了社会各方的意见,进而归纳不同建设项目和不同行业建设项目试运行期环境监理的工作要点,对要点进行提炼和与日常实际工作的结合,充分考虑了建设单位、监理机构和环境管理部门的各方诉求,同时紧扣国务院简政放权的要求,尽量不增加建设单位的负担,只从加强建设项目环境管理的角度出发,同时能够满足各方的管理需求。在此基础上形成了《建设项目试运行期环境监理管理规程》(草拟稿)。《建设项目试运行期环境监理管理规程》(草拟稿)包含五个章节,分别为:总则、组织实施、工作内容、监督管理和附则。《建设项目试运行期环境监理管理规程》(草拟稿)对环境保护行政主管部门、建设单位、工程环境监理机构的责任、义务都进行明确规定,在配套环保设施运行情况、环境管理制度和环境风险应急体系、查缺补漏和参加竣工环保验收等方面确定了具体工作内容,为各部门在建设项目工程环境监理项目开展过程中提供实施依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