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网络赌博,伴随着互联网络在我国的普及表现出各种不同的类型。除了传统意义上的利用网络赌博行为外,自2005年开始出现了典型的利用网络游戏赌博形态,给公民的财产和社会风气造成很大的侵犯。国家职能部门有所关注这一情况,国家新闻出版总署、公安部等部门出台了相关的规范性文件。然而,我国现行刑法对于网络赌博的变化追踪研究的不够,因此造成了立法与司法上的滞后。本文通过对当今网络赌博的主要变化种类与形态进行深入分析,引用一些司法实践中的数据,揭示一些网络赌博种类变化的巨大社会危害性,论证我国刑法赌博罪的立法补充、完善的必要性。在具体分析网络赌博犯罪的成立要件,比较现行刑法第303条的内容后,指出我国刑法中赌博罪在主体、法定刑等方面设置上的缺陷,且秉着实事求是的态度进一步提出单独设立网络赌博罪名的价值与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