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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的破产法虽然已经于2006年8月份出台,但是其中仍然不见个人破产的踪影,在个人作为市场经济的主体日益频繁地参与市场经济活动,面对更多的经济风险的今天,只允许企业破产的法律制度已经远远不能适应中国的社会经济的发展。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在中国的建立只是时间的问题。笔者以个人破产法律制度问题为文章论述核心,回顾破产法律制度在国内外的发展历史,比较了各国关于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具体立法例,运用了法理学、法经济学和法社会学等论述方法论证了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在中国建立的合理性和必然性。并用了全文近一半的篇幅着重论述了个人破产制度中几个具体制度在中国的构建。全文共四章。第一章为破产制度概述,笔者对破产的定义和历史发展制度予以分析界定,对个人破产的主体范围进行界定,为下文的展开作了铺垫,最后分析了目前我国现行的破产法的立法现状及个人破产立法发展。第二章着重分析了在目前中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障碍,主要有经济上的、文化上的个人信用登记和个人财产登记制度上的缺失等不利因素,笔者进一步分析这些因素的可排除性,指出这些问题不会成为中国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建立的障碍因素。笔者还从制度文明的同一性、立法需求和市场经济文化理念上论证中国应当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原因。第三章笔者从法理学的角度论证建立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必然性,主要从人道主义、公平和效率的角度论证。第四章是本文的重心之一,笔者在综合和分析各国关于个人破产的具体制度后,结合中国的国情,对一些具体的个人破产法律制度的构建提出自己的主张和建议。主要涉及:个人破产的原因、破产财产、自由财产、破产免责、失权和复权等个人破产法律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