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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与经济的发展推动着立法的修改和完善,专家辅助人制度就是我国立法为适应社会条件的变化作出的调整。正是因为社会生产力的不断提高,涉及专业知识的民事诉讼更为困难和复杂,专家辅助人制度才应运而生。一方面,当事人或代理人对民事诉讼中的专业问题束手无策,迫切需要专业人士的辅助;另一方面,法官由于缺乏相关知识背景,越来越难以分辨鉴定意见的对错与真伪,越来越依赖鉴定意见,有审判被鉴定绑架的趋向。使专家辅助人参与到诉讼中,便是化解这一僵局的利器。专家辅助人制度并非我国首创,事实上,在日本和台湾的诉讼辅佐人制度、意大利的技术顾问制度中,我国的专家辅助人制度都能觅得相似的影子。那么,专家辅助人制度作为一类立法选择,其产生的社会根源是什么呢?一是近些年来大陆法系与英美法系的不断融合,为专家辅助人制度这一介于大陆法系鉴定制度与英美法系专家证人制度的“混血儿”的诞生准备了温床。二是立法者对于鉴定制度和专家证人制度的综合考量,希望通过两个制度的“嫁接”,培育出兼收二者优势、又避免二者缺陷的“果实”。三则是立法者对专家辅助人制度寄予的“厚望”——实体上希望通过专家辅助人的参与,确保当事人和法官能够发现真实,形成科学而正确的裁判;程序上希望增强当事人参与诉讼的积极性,强化当事人对抗,扭转法官过分把控庭审的局面。而以上各个国家和地区的专家辅助人制度也的确在司法实践中发挥着积极作用。首先,专家辅助人可以陪同当事人出庭并代替当事人作相关陈述,可以补强当事人的诉讼能力;通过专家对鉴定程序的监督和干涉,可以提高鉴定水平和质量;法官在专家与鉴定人的对质中更易于查明案件事实、形成正确裁判。其次,专家辅助人参与诉讼也强化了当事人的诉讼主体地位,可以说是对传统职权主义诉讼模式进行改造必不可缺的一环。但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还存在着各种各样的问题,尚未实现预期效果。这主要表现在理论层面的误解和实践层面的困境两个方面。理论层面,对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未有定论,对专家辅助人的称谓也是尚未统一;实践层面,专家辅助人自为新民诉法确认以来,适用率极低,适用效果也比较差,并未收到预期的良效。那么应如何完善我国民事诉讼专家辅助人制度呢?同样要进行理论上的明晰和具体程序的细化。一方面,明晰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目的在于辅助当事人,专家辅助人应当具有独立的诉讼地位,对专家辅助人的中立性不宜作过高的要求。另一方面,应明确适用专家辅助人的具体程序,包括制度的启动、专家的聘任与报酬的标准等各个方面,同时还应当包括与相邻制度的衔接。为了对以上问题进行深入的分析和解答,本文综合运用了各种研究方法:既有通过外文文献和中文期刊进行的文献研究,又有实地走访法院、与法官面对面交谈的实证调研。具体来说,本文共包括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内容铺垫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理论基础。本文开门见山地分析了专家辅助人的概念,并且不是通过为其下定义的方式,而是通过将“专家辅助人”与“鉴定人”、“证人”、“诉讼代理人”等相似概念作对比的方式、厘清这一概念的外延与内涵,为后文明确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打下了基础。这一部分还讨论了专家辅助人制度作为一个类型化现象,在我国以及日本、意大利和台湾地区“遍地开花”的背景和原因。具体来说,包括诉讼模式的不断演变、鉴定制度与专家证人制度的综合考量、发现真实的诉讼追求以及对程序正义的重视等各方面因素。藉由对这些国家和地区相关制度产生背景的探讨,更加明确了专家辅助人制度的设立目的,而这是整个制度的理论起点,对于分析专家辅助人的理论难题和具体制度构建都有着重要意义。第二部分内容分析了几个主要国家和地区相似制度的功能。本文选取了鉴定制度与专家制度并存的日本及台湾地区辅佐人制度、意大利技术顾问制度作为考察对象,介绍了各种制度的主要规定,并从中凝练出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类型化功能。这些功能可以分为实体上和程序上两种,实体上的功能主要是通过增强当事人的辩论能力、法官的分辨能力以及鉴定人的鉴定水平,以促进民事诉讼中待证事实的查明;程序上的功能则在于保证当事人在民事诉讼的参与度,促进司法体制由职权主义向着当事人主义的变革;另外,从长期来看,专家辅助人制度还有益于提高诉讼效率,有效抑制重复鉴定、多头鉴定等问题。第三部分内容则把目光转向了我国的立法与司法情况。首先介绍专家辅助人制度在我国的演变和发展过程,主要涉及2002年证据规定、2009年高法对网民意见答复、2012年刑事诉讼法与民事诉讼法以及2015年民诉法司法解释等,详细介绍了其中相关法条的具体规定,并对其进行了评述,阐明了各自的进步与不足之处。其次分析专家辅助人制度目前的适用情况,发现司法实践中仍存在许多困境和问题,包括适用率低、适用效果差、定位和称呼混乱等。这一部分结合了大量的数据和实例,力求使论点有理有据。对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立法和司法中的不足进行的深刻剖析,为下一步制度完善路径的探究理顺了逻辑。第四部分内容在分析问题的基础上得出完善我国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具体方案,由两部分构成。首先对专家辅助人的一些理论难题和争议给出解释和说明,包括专家辅助人制度的立法目的、专家辅助人的诉讼地位以及专家的中立性。其次是对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具体构建提出看法和意见,应当从制度内部和外部两方面入手。从专家辅助人制度内部来看,完善和细化相关规定,包括制度如何启动、如何聘任,专家的义务和权利,专家意见的法律效力等。而从专家辅助人制度的外部来说,就是要完善配套制度的建设,包括对鉴定人出庭作证制度与专家陪审员制度的再强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