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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互联网飞速发展的背景下,作为互联网行业的新生力量,网络直播行业也从萌芽阶段过渡到了茁壮成长阶段,主播和用户规模都日益庞大。然而网络直播行业由于其区别于传统行业的经营模式,其所向用户提供的究竟是商品还是服务很难界定,向用户提供的虚拟商品也与传统商品有很大区别,其交易的特殊性和复杂性给收入的确认工作设置了很大阻碍。如今新收入准则以及国际联合会计准则针对网络直播行业、甚至互联网行业都没有针对性的衡量标准,如何在新收入准则的背景下进行收入的确认是网络直播行业面临的下一个挑战。本文基于新收入准则,对网络直播行业收入确认问题进行研究,先对以往对于收入以及虚拟商品的研究进行分析,而后分析了网络直播行业的商业模式和主要收入来源,再而探讨网络直播行业收入确认普遍存在的特点,然后以Y直播企业为例,针对Y企业的商业模式和收入来源,探讨Y企业在收入确认过程中存在的问题,这些问题主要包括:在用户使用虚拟货币购买虚拟商品时就将该交易涉及的款项确认为收入,而实际上企业后续还需向用户提供使用虚拟商品的网络环境;对于促销活动赠送给用户的虚拟货币、虚拟商品或积分奖励,不区分具体情况一律不作会计处理;对于长期不活跃用户账户的剩余虚拟货币,没有根据具体情况进行判定是否需要确认收入,未作会计处理。最后针对上文提出的问题分析其产生的原因并对于网络直播行业和新收入准则都提出了针对性的建议,对网络直播行业的建议包括:虚拟商品按消耗方式分为一次性虚拟商品、有限虚拟商品和永久性虚拟商品,应按照不同类别判断是否需要分期确认收入,如需分期还要判断分期确认的期限;对于不活跃用户账户内剩余的虚拟货币,需要根据企业历史资料设定收入确认的标准,符合条件的长期未使用虚拟货币应确认为收入;根据促销活动的实质可分为满赠促销、捆绑销售和积分奖励三类,应根据不同类别加以区别确认收入。对新收入准则的建议包括:针对控制权转移等收入确认时点及金额的问题应具体化判断标准;收入确认的金额取决于合同的交易对价,应将交易对价不公允的情况纳入考量;与收入确认相关的会计信息应更详细的披露。迄今为止针对网络直播行业收入确认问题的研究寥寥可数,由于收入准则是适用于所有行业的规范,对于网络直播行业的特殊问题也没有提供细化的判断标准。本文旨在为网络直播行业的收入确认提供理论指引,也可供其他互联网行业借鉴。