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再保险也称分保,是保险人在原保险合同的基础上,通过签订分保合同,将其所承担的部分风险责任向其他保险人进行保险的行为。随着社会经济和科学技术的不断发展,社会财富的日积月累,保险人承担的责任越来越大,其保险经营所面临的风险也不断增加。为了分散风险、均衡业务、稳定经营,保险人需要将超过自身承受能力的一部分风险和责任转嫁给其他保险人分担,这种对“分散风险,分摊损失”的需求直接导致了再保险的产生。世界各国的保险公司均需根据自身的财力和承保业务的情况,并结合本国相应的法律法规在本国或国际再保险市场上安排再保险。再保险在现代保险业务经营中已成为必不可少的重要环节。 论文首先介绍了再保险产生和发展的历史、再保险最重要的四个概念(再保险、危险单位、自留额和分保额)、再保险的基本分类,并对再保险和原保险进行了比较。首张再保险保单源于海上保险,诞生在1370年的意大利;而首家专业再保险公司源于一场火灾,问世于 1846年的德国。到今天,再保险己经走过了600多年的历史,期间产生了按安排方式划分的临时再保险、合同再保险和预约再保险以及按责任分配形式划分的比例再保险和非比例再保险。比例再保险又称金额再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责任分配的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一种再保险。在比例再保险中,原保险人与再保险人按合同约定的比例承担责任、分配保费以及分摊损失。比例再保险又可细分为成数再保险、溢额再保险及成数和溢额混合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又称损失再保险,是以损失赔款为责任分配的基础,确定分出公司自留额和接受公司责任额的一种再保险。由于分保双方的保险责任和保险的权益与保额之间没有固定的比例关系,因此称为非比例再保险。非比例再保险主要分为险位超赔再保险、事故超赔再保险和积累超赔再保险。论文第二章和第三章分别对以上各种分保方式的概念、责任、保费和赔款的计算以及分保合同的条款(以美国保险学会1997年颁布和发行的第二版 Reinsurance Practices为基础)作了详细的介绍和分析。 在此基础上,论文从三方面展开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的对比研究:1.特点。具体涉及比例分保和非比例分保的责任分配基础、保费与赔款、分保 佣金、保费准备金与赔款准备金以及赔款偿付。门)责任分配基础。比例再 保险是以保险金额为基础分配原保险人的自负责任和再保险人的分保责任: 而非比例再保险是以赔款为基础来确定自负责任额和分保责任额。责任分配 基础的不同从本质上决定了两者不同的特点;(2)保费与赔款。在比例再保 险中,再保险人承担分出公司承保责任的一定比例,因此,保险项下的保费 和赔款及其他权益和责任,皆与分出公司保持一定比例的分配比例;非比例 再保险则不然,再保险人并不分担任何比例责任,仅在赔款超过分出公司的 自负责任额时方予承担责任;(3)分保佣金。在比例再保险中,正是由于分 出公司与接受公司责任、保费和赔款的分摊均保持一定比例,所以分出公司 一般都要求分保接受人支付一定比例的分保佣金或分保手续费来弥补自己在 展业方面提前支付的费用:而在非比例再保险中,由于不存在这种比例关系, 原保险人通常都不规定交付分保佣金。从这一点上讲,比例再保险更多的体 现了共命运原则;(4)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在比例再保险中,为确保 再保险人能如约履行义务,原保险人一部分应付再保险费留存一定期间,以 便应付未了责任或其他意外,留存的这笔款项称为保费准备金。原保险人提 存准备金的数额,一般为再保险费的35%、40%或50%,以40%最为普遍。 赔款准备金是分出人根据未决赔款的金额从应付给接受人的余额中扣除的, 扣除的金额按估计未决赔款数额的 90%或 100%计算。非比例再保险的接受 公司通常不对个别风险负责,仅在赔款超过起赔点时方予负责且赔款多用现 金在短期内支付,所以一般均不扣存保费准备金和赔款准备金;以及(5) 赔款偿付。比例再保险中,除个别巨额赔款要求现金赔偿外,通常都通过帐 户处理,按期结算,如通过季度帐单或半年帐单等;而非比例再保险中,赔 款多以现金偿付,再保险人收到损失清单后在短期内如数支付。2.运用。论文从历史和现实的角度分析成数分保、溢额分保和非比例分保在实 际业务中的运用。比例分保是传统的再保险方式,非比例分保虽起步较晚, 但发展很快。成数分保适用于小公司、新业务、保额低且分布均衡的业务以 及转分保和预约分保业务;溢额分保虽属于比例分保,但它同时兼具非比例 分保的部分特征,更适用于保额高低不均、质量优劣不齐的业务;险位超赔 分保一般保障小额业务的损失,原保险人通过险位超赔可以控制对每一危险 单位的自负责任,扩大承保能力;事故超赔分保则用于承保由洪水、地震、 台风等自然灾害和大火、爆炸、民变(暴动和罢工)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