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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论在中国还是在西方,以区分所有物业产权为基础的业主自治制度都是相对比较新的法律体系,仍处在不断发展和演变之中。美国业主自治制度从兴起到现在的发展历史大约超过半个多世纪,中国的业主自治制度更是近20年才开始逐步建立的,因此可以想见,两国的制度演变必然显示出新生制度所共有的特点,同时也因国情和发展程度的不同呈现出一些制度和实践层面的差异。 本文先通过第一章和第二章介绍和梳理了美国业主协会的产生演变与法律地位,着力分析了美国业主协会的概念、产生历史、发展现状、法律性质和诉讼地位,并总体介绍了美国业主协会相关立法状况;在此基础上,考察了美国业主协会制度内部主体之间的法律关系,对美国业主协会设立的主体、设立的时间、开发商对小区控制权的移交程序、移交阶段、移交内容、移交后果,进行了较为细致的探究;论述了美国业主协会制度当中业主大会、业主管理委员会、业主专门委员会的职责和相互关系以及业主的权利和义务;最后论证了美国业主协会与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以及政府之间的关系状况。 本文第三章分析了我国目前的业主自治法律框架,首先总结了我国业主自治制度产生的背景和原因,然后对我国目前已有的业主自治相关法律法规进行了汇总和评价;之后辨析了我国业主自治当中业主、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这三者之间的法律关系,界定了我国业主自治组织与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之间的关系状况。 本文第四章在前面两章的基础上,对中美两国业主自治制度的主要异同点进行了辨析,除了总结了两国制度的主要相同点之外,还提炼了两国业主自治组织在法律地位、产生和运作方式、业主自治内部主体之间的关系、业主自治外部主体之间的关系等方面的差异,分析和比较了两国业主自治制度在上述方面的优劣,从而为第五章提出相关立法建议做了比较充分的论证。 本文第五章是为完善我国业主自治制度提出的立法建议,主要包含六个方面:第一,作者认为应当制定一部完备的高位阶区分所有物业产权专门法,为我国业主自治制度的运行提供完备的制度保障;第二,应当赋予业主大会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第三,要着力理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确立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治实体组织的地位;第四,完善监督和制衡机制,保持业主自治相关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第五,完善开发商对物业小区控制权的退出机制,保障业主自治权利;第六,推动物业服务行业的专业化、市场化,确保业主自主选聘物业服务企业的权利。 最后,本文提出了三个方面的基本结论: 第一,中美业主自治法律制度体系都是20世纪后半叶区分所有物业产权制度推广下的产物,因而在兴起原因和发展历史方面有着很大的可类比性。两国的区分所有物业产权制度在大的框架设计上表现出很大相似性,但在微观层面则呈现出众多差异。制度安排的不同决定了两国业主自治实践效果的优劣。 第二,业主自治制度的设计应当尽力维持相关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要实现这种平衡,就要设立相应的监督和制衡机制。美国业主协会制度下,业主协会强势,个体业主弱势,因而应当适当约束业主协会的权力使之不对个体业主的权利形成不必要的威胁;中国业主大会制度下,个体业主和业主自治组织相对于开发商和物业服务企业处于弱势地位,因而要通过法律手段保障业主和业主自治组织当家作主的权利,防止开发商、物业服务企业侵害业主合法权益。 第三,美国业主协会制度发展比较完善,一些成熟的制度可以为我国的业主自治制度提供借鉴。中国业主自治制度可以吸收的美国先进经验或者理念主要有:应当制定一部完备的高位阶区分所有物业产权专门法;赋予业主大会独立的法律主体地位;应当理顺业主大会和业主委员会的关系,确立业主大会作为业主自治实体组织的地位;完善监督和制衡机制,保持业主自治内部相关主体之间权利和义务的平衡,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