行政复议准司法化问题研究——以机制设计理论为视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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行政复议准司法化是指行政复议制度在保持自身以行政权力解决争议的效率和专业性的同时,有选择的借鉴司法制度中运用的公正解决争议的机制,使行政复议制度公正与有效率的解决行政争议。 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主要是根据1999年施行《行政复议法》建立的。《行政复议法》确定的制度目的是纠正违法或者不当的行政行为,保护公民、法人和其他组织的合法权益,保障和监督行政机关依法行使职权。从立法目的来看,行政复议制度是一个具有行政救济和行政监督的合理的制度,但是由于立法者在行政复议制度中设计了行政机关内部纠错的监督机制,导致该实施机制不能有效的实现制度目标。因此行政复议制度实施后不久,因为其公正性存在严重不足,行政相对人多不愿选择行政复议程序解决行政争议。 《行政复议法》规定的制度目标比《行政复议条例》正确,但是为什么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不能实现它的制度目标呢?现有的研究采用程序正义理论进行分析,认为因为现行行政复议制度的指导思想是反司法化,片面采用内部纠错的监督机制,所以丧失了裁判机构的中立性和程序的公正性。对于复议制度如何改造,学者和行政实务界的官员开出的药方是走行政复议司法化的道路。 为什么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采用内部纠错的实施机制就丧失了公正性和效率呢?行政复议准司法化就是行政复议借鉴司法化的实施机制,那么司法化的机制为什么能够比较公正解决争议同时兼顾效率呢?为什么行政复议必须借鉴司法化的实施机制?程序正义理论对此缺乏规范的分析。 机制设计理论可以帮助我们分析制度存在的问题并指导建构有效的制度。制度是由一系列正式约束、社会认可的非正式约束及其实施机制所构成。实施机制是制度实施的关键,是连接制度规则和制度目标之间的核心。所谓机制是指系统内各子系统、各要素之间相互作用、相互联系、相互制约的形式和运动原理以及内在的、本质的工作方式。机制一定以制度为载体,制度内应当含有促使制度预设功能实现的有效实施机制。 机制设计理论所讨论的问题是,对于任意给定的一个社会目标,怎样设计一个实施机制(即制订什么样的法律规则),使活动参与者的个人利益和设计者既定的目标一致,即每个人主观上追求个人利益时,客观上也同时达到了机制设计者既定的目标,同时该机制能够有效的克服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传递失真。机制设计理论涉及两个方面的问题,一个是机制的激励相容问题,一个是信息传递问题。 在机制设计原理中,法律主体被假定是自利的理性人。在自利动机的驱使下,法律主体选择的行为是否有利于制度目标的实现,取决于行为主体的预期成本-预期收益之间的对比关系。法律主体只会选择预期成本小于预期收益的行为。 现行的行政复议制度采用内部纠错的机制,复议机构和复议人员缺乏独立性,复议程序缺少相对人的监督,信息传递结构导致信息不对称和信息传递失真,行政机构和复议人员有利于实施机会主义。复议机构、复议人员和复议机关都是自利的理性人,当他们主要考虑行政系统内部的利益而不是相对人的合法利益时,其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他们受到的行为激励是不公正进行行政复议,这种行为激励与行政复议的制度目标相反。现行的复议制度的实施机制在本质上不能实现制度目标。 现代司法制度中的实施机制是公正解决争议的代表性机制。司法制度中规定了一系列制度和原则,法官如果违反时预期成本很大;如果遵守上述制度和原则时,法官就会享受到高薪制和终身制等保障制度带来的好处,预期收益很大。法官是自利的理性人,他们明白公正审理时预期收益大于预期成本,不公正审理时预期成本大于预期收益。因此,司法制度的实施机制会对法官产生正当的行为激励和行为约束,能够实现司法制度目标。 复议制度之所以要借鉴司法制度中的公正解决争议的机制,是因为复议制度要达到制度目的,必须以公正解决行政争议为基础功能,在此基础上实现权利救济功能和监督行政的功能。 行政复议制度以公正解决行政争议的机制为主,兼顾规范性文件审查机制和行政赔偿机制。准司法化的行政复议制度要和行政诉讼制度合理衔接,复议决定在司法程序中应当受到一定的尊重,避免争议解决制度建设的浪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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