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自20世纪90年代以来,银行与保险公司通过代理销售的方式逐步开展合作。2000年平安人寿推出首款专门针对银行渠道销售的保险以来,我国的银保合作发展迅速,至今,银行已经成为了寿险销售的主要渠道。然而,在银行代销保险业务快速发展的同时,伴随而来的是保险代理主体关系混乱、保险代理险种失衡、代理银行误导销售等问题。现有研究大多以保险公司或银行为出发点,从银行和保险公司间的双方法律关系和经济地位上出发,试图探寻银行代销保险时存在问题的原因,并希望通过平衡银行和保险公司间的关系,使双方结为利益的共同体,以规范现有的保险代销业务。本文试图从投保人这一角度出发,以投保人最为关心的销售误导问题入手,从代理险种的特性和银行内部代销员管理上探寻销售误导问题的原因和后果,为保险兼业代理关系的规范建言献策。本文除序言和结语外,正文部分共分为四章,各章内容如下:本文第一章是银行代销保险行为的法律分析。本章主要对银行代销保险行为的法律性质进行界定,并与银行保险这一经济学上的概念作区分。兼业代理法律关系既涉及到保险公司、银行和投保人的三方法律关系,也涉及到银行内部职员与银行的代表关系。因此,保险兼业代理具有市场准入的双重性、代理权授予的双重性和代理程序的便捷性这三个法律特征。本文第二章以现有兼业代理的险种为切入点,比较国内外银保合作开展的背景,分析我国与国外银行保险诞生于金融混业经营的外部环境和传统寿险市场饱和的内部原因下的创新不同,我国的银保合作产生于我国保险业的发展期,现有以分红险、投连险和万能险为主要销售险种的设置忽视了投保人对于传统保障型寿险的需求。其专业性和技术的复杂性需要代理人具备较高的代理水平,而现有代理人资格管理不区分险种特性,仅有《保险销售人员从业资格证》这一笼统要求是无法适应保险的复杂程度的。本文第三章在说明销售误导的原因一方面在于银行代销员代理能力与代理险种不匹配,另一方面,更是由于银行无保险从业资格证人员参与保险销售这一现实原因导致的。这些银行普通职员不具备保险代理的权利能力,对其所销售险种知之甚少,无法胜任代理销售的任务,破坏了我国对于保险市场的监管,造成了兼业代理关系的混乱。本文最后一章是结合国外经验,从我国现有制度的完善和未来发展方向两个角度出发为银保合作的发展提出建议。在现有体制下,我国保险兼业代理可以从代理险种多层次化、代理人资格管理多层级化、代理机构内部管理规范化三个方面完善。在金融业混业经营的条件下,可进一步从公司体制融合、保险和银行业务融合以及建立联合监管制度这三个方面向银行保险这一深化合作模式发展。