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据全国妇联2008年统计,全国留守儿童的人数约为5800万,其中14岁以下的留守儿童超过4000万,这只是一个保守数据,还会有上升趋势。“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进城打工而被留在户籍所在地需要人照顾的未成年人。由于受城乡二元经济体制的制约和户籍制度的限制,农民工子女进城后在教育、医疗、保险、最低生活保障等方面都无法享受到普通市民应该享有的待遇。农民工生活在社会最底层,没有稳定的收入来源,考虑到经济上不允许,他们被迫把子女留在户籍所在地。父母的远离和家庭教育的缺失,导致了留守儿童关爱缺失、学习无助以及内心孤独等问题。实践中的很多留守儿童侵权案件,常常因监护人权利义务不明确而产生纠纷。最近媒体关于留守儿童的报道也频频出现,比如关于留守儿童自杀的,溺水淹死的,中毒致死的,出车祸而丧生的等等。上述种种现象都表明,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尚不完善,监护缺失现象还很严重,应该受到社会各界的关注。本文引言部分简单介绍了选题目的和选题意义,明确了作者写这篇文章的目的和要解决的问题。文章正文分四个部分展开论述,先对留守儿童概念和监护的含义及性质进行界定,再对留守儿童监护现状及导致的问题进行阐述,试图找出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的原因,并提出了解决监护缺失问题的对策和建议,以求最大限度的保护留守儿童的权益。本文第一部分首先对留守儿童进行了界定,其次对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的含义与性质进行了阐述。农村留守儿童是指父母双方或一方外出务工长达半年之上,而被留在户籍所在地的18周岁以下的未成年人。只有明确了留守儿童概念的内涵和外延,才能对留守儿童的总体现状和数量进行比较全面的调查和统计。此外,学界对监护的性质一直存有争议,主要有“监护权利说”,“监护义务说”,“监护权利义务一体说”和“监护职责说”这四种观点,综合比较各方观点优劣之后,笔者提出自己对监护性质的看法,为后文监护权能否移转提供了论证依据。本文第二部分主要对农村留守儿童的监护类型进行了探究。通过实践考查和资料分析可以得出,在农村主要有“单亲监护”,“隔辈监护”,“上辈监护”,“同辈监护”四种监护类型,并对各种监护类型进行了总结归纳,目的是为了对监护现状有一个整体宏观的把握。本文第三部分指出了留守儿童监护缺失导致的问题并剖析了问题的原因。在父母监护缺失,委托监护不力时,留守儿童在生活上得不到细致的照顾,学习上无人辅导,心理上无人安慰和开导,人身安全得不到保障,经常会出现留守儿童溺水淹死、出车祸致死、自杀而死等现象。这些问题归根结底是由于父母监护缺失,农村监护体系不健全而造成的。另外,国家政策的不合理性也是导致农村留守儿童监护缺失的一个重要因素,政府缺乏对农村经济的重视和扶持,城乡二元经济体制和户籍限制等不合理体制还没有得到根本解决。本文第四部分探讨了如何完善农村留守儿童监护制度。首先,确立与时俱进的监护立法指导思想,完善相关立法,为保护留守儿童合法权益提供法律依据。其次,在制度构建上提倡建立监护权移转制度和“家庭、学校、社会、国家”四位一体的监护体系,并论证了在我国建立监护权移转制度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同时还对监护权移转的条件、内容及当事人的权利义务进行了构想。最后,为了防止监护人滥用监护权或者规避监护职责,有必要建立监护监督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