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的缓刑制度及其完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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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刑罚轻刑化、刑罚个别化以及强调人权保护的理念支配下,缓刑成为国家抗制犯罪的重要刑事政策,被认为是代替短期自由刑的重要措施,是实现刑罚社会化的重要制度保障,有利于实现刑罚特殊预防的效果,具有刑罚经济性的优点。我国的缓刑是我国刑法适用惩办与宽大相结合、惩罚与教育改造相结合的刑事政策而确立的重要刑罚制度之一,虽然得到了一定的发展,但与国外一些成熟的缓刑制度相比,在立法和司法方面存在诸多弊端和不足。因此,借鉴国外先进缓刑制度方面的有关规定,结合我国国情,研究完善我国的缓刑制度显得非常有必要。  全文约2.9万字,分为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缓刑制度的内涵、性质及价值。这是本文立论的基础。文章提出应综合考察各国缓刑适用模式概括缓刑制度的内涵;在缓刑制度的性质上,结合对六种理论观点的分析,提出了支持“刑罚运用制度说”的根据;在缓刑制度的价值方面,提出缓刑制度有利于特殊预防的实现,有利于实现刑法的正义,体现了现代文明对刑法谦抑性、经济性、人道性的要求,符合非监禁化的刑罚发展方向。  第二部分:对我国缓刑制度的一般考察。文章运用比较分析等方法,对我国缓刑制度的现状进行考察,讨论了我国缓刑在适用和执行上的实务性问题,对存在的主要分歧进行了评析。  第三部分:我国缓刑制度的缺陷分析及制度完善。这是本文的重点。文章从缓刑适用的实质性条件、缓刑裁量程序、缓刑考察主体、缓刑考察内容、缓刑的撤销等方面,分析了我国缓刑制度尚待改进的不足之处,并提出了完善建议。在缓刑的实质条件方面,主张从立法的明确化、建立判前人格调查制度和调整排除条件三个方面进行完善;在缓刑的裁量方面,主张建立缓刑听证制度以保障缓刑的依法适用;在缓刑的考察主体方面,主张通过完善社区矫正试点,确立司法行政部门主导的考察机构;在缓刑的考察内容方面,主张要有充分体现对缓刑犯的监督管束和保护救助方面的内容;在缓刑的撤销方面,主张针对不同情形区分必要撤销条件与可以撤销条件,并增设考验期变更制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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