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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我国,“司法救助”概念第一次被正式提出是在1999年7月最高人民法院出台的《〈人民法院诉讼收费办法〉补充规定》。“司法救助案件”正式作为一种新类型案件正式纳入人民法院审理的业务范围,是最高人民法院出台《关于人民法院案件案号的若干规定》,该《若干规定》内容仅对司法救助案件的名称及代字标准进行了列举,对其内涵、外延没有进行详细解读,对其相关法律规范依据亦未标注,该《若干规定》自2016年1月1日正式实施。司法救助案件是基于维护当事人合法权益,促进社会和谐稳定,中央要求推进司法救助制度改革和人民法院切实加强规范审判、解决执行中困难群众的国家司法救助工作而产生的新类型案件。司法救助案件审理模式尚处探索阶段。论文在结构上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介绍三起司法救助案件的基本案情以及由案件审理引起的争议问题。围绕争议问题(诸如司法救助申请人对审查结果的争议:同为人民法院告知进行申请,为何有的给予救助,有的没有给予救助,申请结果截然不同;审查标准是什么,决定标准是什么等),引出司法救助案件审理的现实困境问题。第二部分,从司法实践层面入手,客观分析司法救助案件审理困境的具体表现。第三部分接续第二部分内容,分析司法救助案件审理困境的成因:理论研究不深、立法缺失统一规范、司法实践运行低效。第四部分立足国情,分别从通过理论探析、司法救助制度立法、推进司法实践高效运行等方面提出建议,以推动司法救助案件审理的进一步规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