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当今社会,产业化取得重大的进展,经济活动范围扩大。因科学技术的发展、工作环境的变化以及业务的特殊性等原因,被用人在执行工作任务过程中侵害他人权益的概率也自然增加。然而,受害人不一定会直接从致害人得到赔偿,而是需要根据用人者、或与用人者相应地位的人、被用人之间的权利义务关系来确定赔偿责任的归属。对于用人者、被用人及受害人之间的责任归属问题,世界各国法律均对此进行了规范。例如中国自2010年7月1日起施行的《侵权责任法》第34条、《韩国民法典》第756条等,都对用人者责任做出了明确规定。然而,随着产业的类型日益增多、职务的危险性逐步增加、用人者和被用人的关系的多样化等原因,现行法律规定不能完全有效地规范用人者责任问题,也不能完全有效地保障用人者的追偿权等。 基于对以上问题的认识,笔者认为,将来会发生更复杂的用人者责任情形,应当根据用人者责任问题相关的相关法学理论基础来确定用人者、被用人和受害人之间的责任归属。因此,在用人者责任方面,需要通过建立更合理、更符合法学逻辑的理论基础,实施更具有可操作性的构成要件判定机制,修改完善现行法律下对于用人者追偿权受限制的不足等,来最有效地保障受害人的权益,确定用人者与被用人之间的赔偿责任,实现公平和正义。 本文分为序言、正文、结论三部分,对中、韩两国法律上关于用人者责任方面的现行规范进行了比较分析。其中正文分为四个部分,主要针对用人者责任问题的本质进行了考察,并阐述中韩两国的有关用人者责任的立法例,最后对追偿权之问题进行研究。论文主要依据中国现行的《侵权责任法》、学者的观点及相关判例,通过比较和分析两国有关雇主责任的问题,讨论中韩两国现行法律对于该问题的规范上所存在的缺点,并得出笔者的相关解决方案。正文四部分内容如下: 第一部分:用人者责任的本质和立法例概述。在该部分主要讨论四个问题:其一,明确用人者责任之术语;其二,用人者责任的理论基础;其三,用人者责任的法律性质;其四,中韩两国立法例。 第二部分:通过对各个学说观点的分析,并对中韩两国对于用人者责任的归责原则进行分析,阐明对于用人者责任问题,需要根据经营目的或性质等的不同区别对待。 第三部分:用人者责任的构成要件之若干问题,并论述两国有关用人者责任判例中的合理性。 第四部分:追偿权的若干问题,主要研究追偿权限制方面的问题和被用人是否可以向用人者追偿的问题。 研究方法上,本文主要采取比较分析法、法解释学方法以及实证分析法。 通过比较分析的方法,笔者论述对中韩两国的用人者责任界定、性质以及归责原则、审判中最核心问题的执行工作任务的确定、追偿权限制的问题,可以为相关问题的研究提供丰富的资料。 通过法解释学的方法,笔者对中国《侵权责任法》第34条以及《韩国民法典》第756条关于用人者责任作出相应的解释。 通过实证分析的方法,笔者深化对抽象、法律规定未明确的问题的理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