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进入20世纪90年代,中国法学界开始关注国家法之外的习惯法、民间法的研究,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是其中一项重要内容。构建民事习惯司法适用制度,有利于克服同一地区适用习惯时审判结果的不确定性,促进社会治理多元化规则的形成。然而目前我国理论界鲜见对于具体的民事习惯司法适用制度化研究。本文针对我国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制度化构建,进行相关探讨。本文分四个部分: 第一部分由目前司法实践中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引发讨论的角度提出问题。介绍了理论界对于民事习惯的概念界定,在此基础上提出本文对民事习惯的定义,并和相关概念比较辨析。 第二部分对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必要性和可能性进行阐叙,揭示民事习惯进入我国司法领域的必然趋势和可能途径。民事习惯司法适用具有极大的现实价值和社会价值,它有利于提高司法裁判的社会认同度,更好的实现“案结事了”当代中国的司法目标,定分止争,有利于规范法官的自由裁量权,更有助于社会治理多元化规则的形成。因此,本文认为民事习惯已经具备了进入司法实践的理论基础和现实需求。 第三部分通过对我国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现状调查报告的研究,结合数据总结当前我国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特征。从不同法律关系领域,不同地域,不同适用主体(法官)等几个角度进行具体的分析论述。由此,本文概括出我国现阶段民事习惯司法适用制度构建上存在两个问题:实体法上缺少对民事习惯法源地位的规定;程序上缺乏对民事习惯运用的具体规定。 第四部分属于本文的研究结论展示:在借鉴了境外相关的立法和理论的基础上,本文对我国民事习惯司法适用制度构建提出构想。首先明确民事习惯法律渊源地位,使民事习惯司法适用有法可依。其次确立民事习惯司法适用识别标准,从内在标准和外在标准两个方面予以界定。最后构建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具体程序:从民事习惯司法适用的启动到当事人对民事习惯的举证,最后民事习惯司法适用中对民事习惯的确认程序,完成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过程。通过以上制度构建以期达到推动民事习惯的司法适用,促进习惯和国家法的互动与融合的目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