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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中国经历了37年持续快速的经济增长,GDP年均增长率达到9.9%,2013年的GDP总值超过58万亿元,成为全球位居前列的经济体。从宏观经济层面来看,中国经济的发展活力将会极大地改善中国人民的经济收入与生活水平,为市场化的工资增长创造更多的可能性与机会。然而,从现有的统计数据来看,中国快速的经济增长并没有带来劳动者工资公平合理的增长。目前,不仅工资占GDP比例呈下降趋势,且工资增长与企业利润增长差距也在逐步拉大,劳动者的经济利益受损已经成为不争的事实。这种客观分配上的不公势必会引起主观上的相对剥夺感,劳动者与资本所有者之间的矛盾与冲突不可避免地会显性化地表现出来并呈现出不断加剧之势。事实上,中国自20世纪90年代中期以来,劳动争议案件数逐年上升,工人们集体化的产业行动(如罢工、游行、示威等)逐步显露,劳资关系不断处于一种失衡的状态。劳资关系失衡会对经济发展与社会的和谐稳定造成不利影响,因此,如何化解劳资矛盾、构建平衡的劳资关系、实现经济与社会的和谐发展是摆在我国政府与社会各界人士面前的大问题。我国当前正处于经济转型期,市场经济体制还没有完全发育成熟,政府在劳资关系调整中还发挥着主导性作用,因此,我国劳资关系的政府干预问题急需予以理论说明。本文以此为契机,提出了从不完全契约视角来研究中国劳资关系政府干预的主题,在内容上以不完全劳资契约为主线,分析了劳资契约的不完全性与从属性特征共同导致劳资关系失衡的机理,探讨了不完全契约条件下政府干预劳资关系的思路与职能界定,解释和验证了中国劳资关系失衡的成因,并通过对比分析西方国家政府干预劳资关系的实践得出对我国的启示,把政府干预劳资关系的基点落实到保证劳方基本权益的实现与增强劳方博弈力量上来,并把这一基点与政府干预方式联系起来,进一步提出建立和谐劳资关系的有效途径。本文使用了逻辑演绎法、数理分析法、计量分析法、国际比较分析法等研究方法,通过7章共四大部分内容对中国劳资关系的政府干预问题进行了分析与探讨,除了“绪论”外,各部分的主要内容安排如下:第一部分是理论基础,也是本文分析的重点。这部分主要从三个方面进行阐述,第一,对国内外学术界关于劳资关系及其调整问题的研究进行综合述评。与国内研究相比,国外学术界已经形成了较为成熟的劳资关系理论,其中,亚当·斯密的分工理论与劳动价值论构成了劳资关系研究的理论渊源,在此基础上逐渐形成了“马克思主义的阶级斗争观”、“多元论”与“一元论”三种观点,以这些理论为基础国内外学者分别对劳资关系政府干预与不完全劳资契约展开了研究,但无论是国外还是国内研究都没有从契约视角对劳资关系的政府干预问题进行系统分析,这就为本文的研究提供了足够的上升空间。第二,对劳资契约不完全性进行理论分析,首先从对契约的理论解读出发,分析了契约经济理论由新古典契约发展到不完全契约的演变路径,并在此基础上对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概念进行了系统梳理与补充,分别给出了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的含义及其成立的条件,在本质上对完全契约与不完全契约的区别进行了剖析;其次探讨了劳资契约及其不完全性,指出劳资契约由于交易客体的特殊性、契约交易内容的复杂性、团队生产活动的特点、劳资双方严重的信息不对称性等方面原因具有较非劳资契约更加突出的不完全性;最后分析了劳资契约所具有的“隐性契约”特征,并从契约执行角度探讨了劳资契约不完全所带来的后果及影响。第三,对不完全契约条件下劳资关系的政府干预问题展开研究,首先分析了不完全契约条件下劳资关系政府干预的必要性,指出在劳资契约的不完全性与劳方从属于资方的博弈力量不对等性的共同作用下,劳资关系出现失衡从而对经济发展与社会和谐产生不利影响,因此,政府有必要对劳资关系进行干预;其次分析了政府干预劳资关系的基本思路,在劳资契约不完全的框架下,政府应从增强劳方博弈力量、保证劳方基本权益实现与公平合理地解决劳动争议三个方面实施对劳资关系的干预;然后对政府干预劳资关系的职能进行了界定,指出政府可以从治理失业的劳动力市场政策、建立并执行劳工标准与劳动监察制度、促进工会调节作用的发挥与构建劳资集体谈判制度、构建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等方面发挥好干预劳资关系的职能;最后通过劳动者的契约收益模型与集体谈判的重要作用模型对劳资关系政府干预进行了数理分析。第二部分是对中国劳资关系失衡状况所进行的契约理论阐释。首先从劳动者工资收入分配失衡状况和劳资矛盾与冲突不断显现并加剧两个方面对中国劳资关系失衡的表现进行了分析,然后基于不完全契约视角,从劳资契约的签约、履约以及政府干预三个环节对劳资关系失衡的成因进行了阐释,最后通过构建计量经济学模型对中国劳资关系失衡的成因进行了验证。第三部分是对西方典型国家劳资关系政府干预状况的研究。首先选取了美国、德国与日本作为典型国家,对这三个国家劳资关系的政府干预措施进行了比较分析,然后提出了当代西方发达国家政府干预劳资关系的成功经验对我国的重要启示,即政府要从利益平衡角度出发做好调解者的角色、从赋予劳动者“劳权”角度出发增强劳方谈判力量、在劳资关系调整中综合使用各种手段、尽量采用调解方式解决劳动争议以及劳动争议多样化处理等。第四部分是政策建议,主要是根据不完全契约条件下政府干预劳资关系的基本思路,并借鉴西方发达国家的成功经验,提出我国政府今后在干预劳资关系问题上应该采取的政策措施。主要包括:通过加强工会组织建设、完善集体协商与集体合同制度、促进就业与改善劳动力市场供求关系等措施来增强劳方博弈力量;通过推进劳动基准制度建设与社会保险福利制度改革、改进监察体制并加强劳动执法等办法来保证劳方基本权益的实现;通过完善劳动争议调解、仲裁与诉讼制度等方面来促进劳动争议处理制度的完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