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近年来,“性贿赂”行为泛滥成灾,几乎到了凡有腐败,必有性贿赂的地步。“赖昌星案”、“安惠君案”及“蒋艳萍案”等案件案案触目惊心,案案有性贿赂存在。因此这种社会危害性极大的行为,已经成为众多学者研究的对象。笔者写这篇学位论文的目的也正是要以这些学者的已有研究成果为基础,深入论证性贿赂犯罪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提出自己的立法构想。论文分为引言、正文和结语三部分。引言部分,主要是简要的阐述研究背景、研究的目的及研究的思路。正文部分包括五章。第一章通过对典型案例的深入分析,归纳总结出“性贿赂”行为在行为主体、主观方面、行为方式、社会危害性及司法定性等方面的共同特性,并进一步将该行为之特性与现行刑法规定的受贿罪加以对比,得出二者之间主要区别在于贿赂的内容有所差别,传统贿赂犯罪把“贿赂”局限在“财物”范围之内,而性贿赂的内容则表现为性服务。在第二章中,笔者回顾了支持将性贿赂行为犯罪化与反对将性贿赂行为犯罪化学者的观点,并归纳出他们的矛盾焦点主要集中于以下几个方面:贿赂犯罪是否应把“贿赂”牢牢局限在“财物”范围之内;把性贿赂列入刑法的调整范围,是否会侵害到女性的人格权;性属于个人的隐私,如果刑法介入是否会侵害个人的隐私权;性属于个人私权的范围,属于道德调整的对象,用刑法规制是否违反刑法的谦抑性;性贿赂是否涉及“感情”难以确定的问题;性贿赂的隐蔽性,是否必然加大调查取证的难度;由于性无法量化,是否会导致性贿赂的量刑难度大以及是否会因量刑难而导致司法的腐败。笔者针对以上焦点逐一检讨,初步论证性贿赂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与可行性。第三章中笔者综合多位学者所提出的犯罪化标准,深入论证了性贿赂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笔者认为性贿赂行为具有严重的社会危害性,它的蔓延对经济发展,社会进步,政治文明和精神文明都带来了严重阻碍;性贿赂行为人明知其行为及危害结果,而追求行为及结果的发生,并且有期待合法行为的可能性,主观恶性极大;现行刑事规范难以规制性贿赂行为;性贿赂行为犯罪化有利于保障社会和谐与公民自由。第四章中笔者深入论证了性贿赂犯罪化的可行性。笔者认为:从调查数据和人大代表一再提出的议案可以看出,对性贿赂立法是符合广大人民群众的意愿的,立法者不应忽视;从历史来看,性贿赂犯罪的立法与司法在我国可谓源远流长;目前我国其他法律规范中,对性贿赂已有相关的规定;性贿赂犯罪化是世界反腐败立法的趋势。最后一章,笔者本着有利于和《联合国反腐败公约》接轨,有利于适当扩大刑法的规制范围且不违反刑法的谦抑性精神,有利于适当区别特殊贿赂罪与普通贿赂罪的原则,对性贿赂罪作了立法设计,并对应然性贿赂罪的概念、构成要件、司法认定作了详细分析。结语部分,笔者重申性贿赂行为犯罪化的必要性和可行性,并指出对性贿赂行为的研究将会有助于对该类行为的规制,促进其犯罪化,进而促进刑事立法的发展,解决司法实践中对该种行为难以适用法律的问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