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的透析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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死刑作为刑罚体系中最为严厉的刑罚方法,自1764年意大利刑法学家贝卡利亚在其名著《论犯罪和刑罚》一书中系统地论证了死刑的残酷性和不必要性后,死刑的存废一直是近现代形势政策和刑事法学理论研究中争论的焦点。随着刑罚人道主义的蓬勃兴起,死刑制度的存废再次引起人们的理性思考,同时各国加快了限制和废除的步伐。在中国,死刑的存废,不能脱离中国的实际,鉴于我国现阶段某些极其严重的犯罪还大量存在的现实,笔者并不盲目主张中国废除全部死刑适用,但是对我国现行刑法中的个别条款的死刑适用是否符合刑罚的理性依据,能否达到其一般预防效果,笔者表示质疑,近年来,我国的贪污贿赂等腐败的犯罪率一直居高不下,且呈稳步上升,可见,死刑只能解决个案的问题,并不能从根本上遏制犯罪率的上升。因此,笔者认为我国应该废止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适用。并呼吁废止贪污贿赂死刑适用的主张不仅仅停留在学术观点上,而应在刑事立法和刑事政策上有所突破。 本论文从研究我国贪污贿赂犯罪死刑适用的实证分析入手,运用大量的实证研究方法分析贪污贿赂死刑的适用的司法效果,同时分析贪污贿赂犯罪的原因,认为我国贪污贿赂犯罪死刑的适用并不能有效地阻止犯罪率的上升。随后笔者论述国外对贪污贿赂犯罪的刑罚规定以及对我国贪污贿赂死刑适用的理性思考,对我国贪污贿赂死刑适用废止的可行性进行了深刻的分析。然后在此基础上笔者提出了完善贪污贿赂犯罪刑事立法的构想,主张在立法上增设罚金刑、完善资格刑的内容、加重自由刑的适用、提高数额特别巨大的认定标准及调整量刑幅度等;在司法上坚持刑罚的必然性和及时性、提高对贪污贿赂犯罪的追究率、加大对贪污贿赂犯罪财产刑的处罚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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