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传统公司法理论认为,公司运营的基础是资本,作为资本所有者的股东享有对公司的绝对控制权。但是,随着生产力的发展、科学技术的进步,传统的公司法理论已明显呈现出局限性。西方公司法理论界提出经济民主理论、人力资本理论以及公司社会责任理论制度对其进行修正,使得职工参与成为公司法的正当制度。同时,职工参与因其在实践中所具有的协调劳资关系、维护职工权益、促进公司经济效益,改善公司治理结构等积极意义也为各国公司法所关注。德国通过选派职工代表进入监事会、董事会方式,建立职工参与,并取得了显著成效。其对于缓和传统上激烈对抗的劳资关系,适度保护职工利益免遭公司决策之苦,保护公司经济效益,维护社会稳定,都发挥了积极作用,并为很多国家所借鉴。美国的职工持股,虽然最初设计理念不过是一种福利措施,但是,它在原有公司法理论的基础上解决了职工参与的合理性前提,提供了一个更易为股东所接受的职工参与方式。因此,诸多国家对该项制度立法时,突破了福利思想的限制,而将利益激励和决策机制作为现代市场经济条件下职工持股的基本目标。我国在公司法颁布以前企业职工主要是通过职工代表大会参与企业管理和决策的。这一职工参与,对维护职工的合法权益,激发职工的积极性、创造性,有效监督经营管理者,促进国有资产的保值和增值都具有重要意义。但是,这一制度建立在社会主义公有制基础之上,具有浓厚的意识形态色彩。随着我国国企改革的推进以及现代企业制度的建立,这一制度与现代公司的治理结构是不协调的。对此,我国1993年颁布的《公司法》试图将职工参与融入现代公司治理结构之中。而在2005年新修订的《公司法》中进一步发展了职工董事、职工监事制度。但是,我国职工参与依然具有一定缺陷,亟待完善。本文分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公司职工参与的基本理论研究,主要涉及基本概念、参与模式、理论基础、历史沿革以及制度功能等方面;第二部分是公司职工参与的国际比较研究,主要选择和考察了目前最具代表性的两个国家——德国与美国的职工参与的实践,并揭示其启示及借鉴意义;第三部分是我国公司职工参与若干法律问题,主要涉及历史发展、立法现状、立法缺陷等,第四部分是完善我国职工参与之法律思考,对如何完善相关法律提出自己的解决方案。