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刑事认罪协商制度是当今世界各国的通行做法,主要有以美国为代表的效率型司法协商制度和以德国为代表的规范型司法协商制度两种模式。我国与德国刑事诉讼模式同为职权主义,两国刑事司法均坚持实体真实原则和罪责刑相适应原则,相比较而言,德国刑事协商制度对中国来说更具有借鉴意义。中国基于本土刑事司法环境和特点,积极的对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进行探索,在历经了两年多的试点之后,正式上升为法律制度。《认罪认罚从宽试点办法》及2018年新修订的《刑事诉讼法》为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运行提供了最基本的制度框架。在试点实践中,认罪认罚从宽制度虽然展示出节省司法成本、提升诉讼效率等优点,但同时也面临诸多实践障碍,如尚未形成具有体系的制度性规定、独立的认罪认罚从宽诉讼程序尚未确立、认罪认罚从宽的量刑激励不到位和从宽制度之间的不协调等。对此,应当在“合作性司法”模式理念的指导下,从程序和实体两个方面完善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一方面,应当明确认罪认罚从宽制度中的从宽范围以及从宽标准等考量因素,确立证明标准的区别对待原则,加强犯罪嫌疑人、被告人权利保障;另一方面,应当探索以“全程分流”为导向的案件分流机制,建立独立的认罪认罚从宽程序,增设刑事处罚令程序,明确不同程序启动、终止和转化规则,与简易程序和不认罪不认罚的普通程序等共同构建多元化的刑事案件分流格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