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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对劳动合同中竞业限制问题研究起步较晚。竞业限制一般分为两部分,第一部分是法定的竞业限制,第二部分是约定的竞业限制。法定的竞业限制已经趋于成熟状态,但是约定的竞业限制仍不够完善。《中华人民共和国劳动合同法》中将约定的竞业限制进行具体的细化、区分。2012年12月31日由最高人民法院审判委员会第1566次会议通过的自2013年2月1日起施行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劳动争议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四)》(以下简称《劳动争议司法解释四》),对《劳动合同法》进行补充,但有待完善。因此笔者认为应该细化竞业限制制度。本文首先介绍竞业限制的基本情况,详细分析了竞业限制的立法现状、竞业限制的概念和特征、我国劳动合同法对竞业限制的规定。然后分析了竞业限制存在的主要问题,即竞业限制的范围不明确、竞业限制的期限不明确、竞业限制中经济补偿方面存在问题。通过国内外的比较以及学术研究的参考本人提出完善的建议,即明确竞业限制的地域范围、确定竞业限制的期限、完善经济赔偿金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