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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权的行使,能让当事人在审前准备阶段就有机会恰当地提出攻击和防御方法,避免不必要证据的提出,从而节省劳力和费用支出,减轻法院的负担,实现审理的充实和加快诉讼进程。因此,由于民事审前程序释明的上述功能优势,大陆法系的释明从先前主要集中于言词辩论阶段,现在也逐渐开始重视审前准备阶段中的释明,并且有加强的趋势。然,我国民事诉讼法学理论对法官释明的研究基本还处于介绍大陆法系相关制度和理论的层面,并未注意到释明制度在当代大陆法系中的发展。另外,从当前我国立法实践来看,由于在我国的民事诉讼中,释明权被明文规定并加以重视和运用,是从2001年12月最高人民法院制定并公布施行的《关于民事诉讼证据的若干规定》这一司法解释才开始的,迄今为止不过七、八年的时间。我国民事诉讼中法官释明制度还远远不够完善,成文的规定很少,导致实践中,特别是在审前准备阶段,法官往往只局限于送达受理、应诉通知书和举证通知书、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等诉讼文书材料,并未结合个案情况对举证须知、诉讼风险告知书的内容及相关法律规定进行必要的释明,应当释明而没有释明、不应当释明反而释明的现象亦有存在。为此,在当前我国民事审判方式改革的大背景下,研究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问题,具有理论和实践意义。论文首先对民事审前程序和释明制度的内涵作必要分析,而后以论证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的必要性和正当性作为理论基础,分别从释明的历史演变和民事诉讼模式转变来阐述释明的必要性,从保障当事人的实质平等和程序参与权以及提高诉讼效益角度来分析法官释明的正当性,在此之上,阐述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权行使的原则、主体、对象、方式、内容以及界限等问题,继而对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活动作了相当细致的分析,并就完善我国民事审前程序中法官释明制度提出几点意见和建议,以供我国民事诉讼立法和司法参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