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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法上的遗嘱是自然人生前做出的对其财产处分及与此相关的事务安排而于死亡后发生效力的民事行为。遗嘱因其充分尊重被继承人的意愿,能够按照被继承人的自由处置其身后的财产而成为当前公民处分个人财产和相关事务的有效方式。当前,根据《继承法》的相关规定,公民可以采取的遗嘱形式主要包括:口头遗嘱、自书遗嘱、录音遗嘱、代书遗嘱以及公证遗嘱五种形式。从相关法律规定分析我们可以看出,公证遗嘱具有优先的效力。公证遗嘱具有优先效力显然是由其自身所具有的独特性所决定的。从遗嘱的成立分析,公证遗嘱除需满足遗嘱成立所需条件外还需具备其独特的法律特征即有公证机关通过专门的公证程序进行设立。同时,在其生效、变更和撤销程序上,公证遗嘱同样具有更为严格的程序和形势要求,这在很大程度上确保了公证遗嘱与其他形式的遗嘱相比更加具有真实性和可信性,其具有优先效力是合理的。但从另外一个角度分析,公证遗嘱的优先效力显然与继承法的目的存在一定的相悖性,同时在很大程度上违背了遗嘱意思自由的原则,限制了遗嘱订立人变更和撤销遗嘱的权利,显然不利于当事人合法权益的保护;而且在具体的司法实践中,公证遗嘱往往会被作为普通的遗嘱形式对待,这显然抹杀了公证遗嘱本应该具备的作用公证遗嘱的自身特点、变更和撤销程序的以及其保障程序对认定最后一份公证遗嘱,避免继承人在遗嘱的合法性和真实性上引起争端具有积极意义。我国推动全国统一公证遗嘱备案查询系统的必要性、重要性和相关条件已经具备,推动构建相关机制的机会已经成熟。在这样的背景下,充分借鉴域外国家的先进做法,积极推动我国全国公证遗嘱备案查询系统的构建,推动《继承法》、《遗嘱公证细则》等相关法律规定程序与实体的结合显然具有积极意义。特别是这一系统和制度的构建,必将推动我国公证遗嘱效力的充分发挥,对推动社会稳定,实现减少纷争具有重要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