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继承开始以后,死者的遗产将要通过继承的方式转移给继承人所有。但是在死者死亡后到遗产分割完毕这段时间,遗产及其权属处于一种不确定的状态。在这段时间可能会涉及到众多的法律纠纷,例如遗产范围的确认、继承人互相争夺隐匿财产等等,这些纠纷不仅会损害到继承人和相关利害关系人的利益,而且不利于家庭的团结和社会的和谐。为了保护继承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就必须设置相关的制度,使遗产在不确定的状态下能够保持其价值,顺利完成继承程序。这些相关的制度有很多种,其中最重要的一种制度就是遗产管理人制度。
遗产管理人制度是继承法律制度的重要组成部分,它涉及到继承人、债权人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保护以及社会公共利益的维护。遗产管理人制度主要包括遗产管理人的选任和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的确定。本文通过对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总体介绍,然后在阐述港、澳、台三法域关于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基础上,比较分析其异同,借鉴三地有益的立法经验,提出对内地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具体构建。其中包括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和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以及责任。
文章的主体一共分成五个部分:
第一个部分是从遗产管理人的含义、法律地位和设置遗产管理人制度的意义三个角度出发对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总的介绍:从含义上讲,遗产管理人是指对死者遗产进行保护和管理的人;从法律地位来说,根据法系的不同,英美法系认为遗产管理人是作为受托人在进行管理遗产,而大陆法系认为遗产管理人是作为代理人管理遗产;从意义上来说,遗产管理人制度主要是为了保护继承人、债权人、国家集体和其他利害关系人的利益。
第二个部分到第四个部分是从确定遗产管理人及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这几个方面分别介绍和探析香港、澳门、台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香港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主要内容规定在《遗嘱认证和遗产管理条例》中,澳门的遗产管理人制度的主要内容规定在《澳门民法典》中,而台湾的遗产管理人制度则规定在《台湾民法典》中。在遗产管理人的确定方面:香港的遗产管理人由遗嘱执行人、亲属申请或遗产管理官三者在经法院确认后为遗产管理人;澳门的遗产管理人的确定则区分待继承财产阶段和待分割遗产阶段两个部分,主要有协定和法定两种方式;台湾的遗产管理人主要由亲属会议和法院选定。在遗产管理人的权利、义务和责任方面,三地区具有不少相同的规定,例如具有处置遗产、起诉应诉等权利;编制财产清册、报告说明等义务;对财产造成损失要负赔偿责任等等。但也存在不少差别,例如请求报酬权,三地根据具体的情况则有所区别。
第五部分是在文章第一部分到第四部分阐述的基础上,对港澳台三地区的遗产管理人制度进行对比评析,最后针对内地在遗产管理人制度立法方面的不足,提出具体的制度构建。首先是对港澳台三地区的立法进行比较评析,通过对港澳台三地区的立法考察得出:由于香港属于英美法系采取间接继承制度,其遗产管理人制度在程序上和实践中能够公平的保护继承人和债权人的利益。而内地实施的是直接继承制度,与香港继承制度差别较大,因此宜借鉴澳门和台湾的立法。其次是分析内地立法的不足,探讨构建遗产管理人制度的必要性,最后结合内地实际情况进行一个具体的制度构建:通过协定和法定的方式确定遗产管理人;规定遗产管理人具有起诉和应诉权利、处置遗产等权利以及编制遗产清册、提交帐目等义务,最后确定遗产管理人在不履行义务的时候应负的法律责任。