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证人出庭作证率普遍不高,一直是世界各国刑事诉讼的一大“顽疾”。由于我国的社会主义法治历程较短,加之在刑事诉讼中有关确保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不尽完善,因而这个问题可以说在我国刑事诉讼中一直较为突出。证人不出庭作证造成的后果就是书面证人证言在庭审中泛滥、司法机关打击了证人出庭作证的积极性以及对被告人应有诉权的损害。尽管我国现行《刑事诉讼法》中对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做出了规范性规定,并确立了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但从司法实践中我们仍然能够看到,在很大程度上该制度并没有改变现有的证人出庭状况。因此,笔者在对《刑事诉讼法》关于强制证人出庭作证相关规定进行深入分析的基础上,结合目前司法实践中存在的具体问题而提出进一步完善我国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建设性建议,希望能够为解决我国刑事审判程序中证人出庭作证率较低的难题提供有益的借鉴和参考。本文的内容结构总共为四部分。第一部分是对强制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概述,从意义、必要性和价值三个层面进行了理论分析;第二部分主要从英美法系和大陆法系部分国家关于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进行考察,运用比较分析法对两大法系的强制证人作证制度进行的相应评析;第三部分阐述了我国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制度的立法规定、存在的问题以及在司法实践中适用该制度所存在的有关问题。第四部分是针对该制度存在的上述问题,提出的配套制度的完善建议。在这一部分,笔者主张强化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意识,确立直接言词原则,完善强制证人出庭例外主体的规定,增加证人拒绝作证的制裁方式,进一步完善强制刑事证人出庭作证的辅助性保障机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