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关于行政诉讼可否适用调解,学界研究成果颇丰,形成各说。各说意见不一,争论不休。本文从学界对2008年发布的《最高人民法院关于行政诉讼撤诉若干问题的规定》的不同解读出发,引出本文探讨的核心命题:行政诉讼调解正当性。本文分两个部分展开论证,即学理正当性与现实正当性。
学理正当性方面,全面总结现有理论研究成果,发现现有研究存在“法律概念混乱”和“各说无法自圆其说”的问题;在厘清法律概念的基础上分析关于行政诉讼是否适用调解争论不一的根本分歧在于“学界对解决纠纷是否为行政诉讼目的之一的认知不一”,由此本文在现有的理论研究成果基础上进一步阐发“纠纷解决”作为行政诉讼目的的重要性,并得出行政诉讼调解是对行政诉讼目的制度需求的回应。
本文重点探讨行政诉讼调解的现实正当性,此部分亦是本文的创新所在.首先,运用社会学分析方法,引进布迪厄场域理论,从“官”、“民”、法官三者角度切入分析行政诉讼真实个案。其次,在案例分析的基础上辨析法律场域与政治场域的关系,比较书本上的行政诉讼与行动中的行政诉讼的差异,指出中国行政诉讼法律场域中存在法律与政治二元权力结构。此结构推翻了行政诉讼制度设计之初对法院或法官中立超脱角色的理想假定,抽空了行政诉讼中按规则逻辑进行判决的现实意义,法院很难只按规则进行逻辑判决。最后,分析现实中的行政诉讼法官处于上“官”下“民”的夹缝状态,肩负着政策实施与纠纷解决的双重任务,此一境地下,法官受回应型意识形态的指引运用回应型审判策略,采用灵活的方式化解“官”“民”纠纷;概述回应型审判策略的概念内涵,在中国语境下,回应型审判策略旨在为法院保护自身利益免受行政机关牵制的同时争取“民”的利益损害最小化;分析了调解是在充分尊重双方当事人意愿的基础上,采用协议的方式巧妙解决纠纷的方式,它实现了法律效果与社会效果的统一,得出行政诉讼调解即是法官采取回应型审判策略的产物的结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