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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中共中央关于全面深化改革若干重大问题的决定》提出赋予农民土地承包经营权的抵押、担保权能,以及随后国家提出的“三权分置”政策的驱动下,广大学者展开了对土地经营权抵押制度的积极探讨,各地试点也出台的相关规定,但在抵押权实现的问题上,理论和实践上都仍然停留在传统的抵押权实现途径的法律规定上。如何在结合土地经营权抵押的具体情况的基础上创造性地提出新的抵押权实现途径成为本文主要研究的问题。我国《担保法》仅仅规定了折价、拍卖、变卖抵押物等抵押权实现方式,但当土地经营权通过以上途径出现无人受领的情况又当如何,现有法律法规对此并无具体规定。有部分学者提出强制管理的办法,但具体如何强制管理并无详细论述。有鉴于此,构建土地经营权强制信托为解决这一难题提供了可能。土地经营权强制信托是指土地经营权作为一项财产性权利用于清偿土地经营权人债务时,通过传统的拍卖、变卖、折价等方式出现无人受让的情形,法院得强制为土地经营权设立信托并以信托收益清偿债务的制度。构建土地经营权强制信托主要对其内涵以及必要性与可行性作了详细介绍和分析,并从法律关系主体制度、设立、变更和终止制度构建几个方面做了系统阐述。该制度主要适用于土地经营权抵押后的债务清偿及公司破产清算的情形,文章主要从土地经营权抵押后的抵押权实现的角度进行论述。在对构建土地经营权强制信托制度进行充分分析论证的基础上,对制度构建的各个方面做出了具体构想:首先,将土地经营权人设为强制信托的委托人,将提前在法院备案的适格受托人设为指定受托人,同时将土地经营权人的抵押权人、普通债权人以及强制信托的指定受益人作为强制信托的受益人,以此保障其应有的债权;其次,在土地经营权强制信托的设立方面,建议以法律的直接规定作为设立强制信托的合法依据,并对信托内容进行登记以保证强制信托的合法性;在强制信托的变更方面,主要对变更范围作了必要分析,并综合归纳了引起当事人变更的各种情形;在强制信托的终止方面,详细阐述了引起信托终止的事由及其法律后果,重点论述了法院的宣告终止在强制信托终止中的公示性作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