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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文研究的主题是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问题,即在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时,受害人到底享有几个请求权,请求权内容有哪些,以及在此情况下请求权如何行使等具有重要实践意义的重要问题。对此,国内外民法学界形成了多种理论和实践模式,但并非都完美无缺,都存在一定的缺陷,没有从根本上解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问题,给法院的司法实践造成了很大的困扰。尽管我国1999年3月通过的统一合同法第122条首次以立法形式确立了侵权和违约责任竞合的处理规则,填补了我国在责任竞合制度方面的立法漏洞,为我国在司法实践中处理责任竞合问题提供了法律依据,但也存在诸多不足。因此,对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的进一步研究,尤其是对于司法实务界而言,仍然具有重要的研究价值。 本文结合解决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的相关理论和实践模式以及我国《合同法》第122条之规定,分三个部分进行阐释研析,就我国侵权责任与违约责任竞合制度的立法完善作进一步探讨。 本文的基本结论认为,作为一种正常的法律现象,民事责任的竞合现象无法根本消除,在构建民事责任竞合解决机制时,尤应注重理论与实践的紧密结合,充分考虑审判实践的需要,遵循诉讼经济及权衡当事人利益得失以求公平的原则。我国立法可以进一步规定:某一不法行为同时符合侵权责任和违约责任的构成要件时,受害人有权以侵权或者违约的诉因提起诉讼,要求债务人赔偿其全部损失,受害人遭受精神损害的,可一并主张赔偿,但法律或合同规定赔偿较少数额的除外。受害人行使请求权时,必须一次性同时提出全部主张,不得分割行使。该请求权可以一次性整体让与,但依其性质、法律规定或者当事人约定不得让与的债权除外。受害人不能将请求权分别让与数人,或者将其中一部分请求权让与他人,而自己保留另一部分请求权。同时,还应完善责任竞合时诉讼时效、诉讼管辖、责任承担方式及举证责任等方面的配套制度。 该种改进的意义在于:第一,债权人无论选择何种诉因,其请求权的内容是统一不变的,可避免因选择不同诉讼方式而导致诉讼结果大相径庭的后果。第二,该模式既加大了对权利人的保护力度,又可避免责任人的双重负担,有利于实现当事人利益的平衡。第三,因为只一个请求权,只能一次处分,当事人必须在一次诉讼中提出全部主张,不能分别让与和多次处分,可避免多次起诉造成的诉讼资源浪费以及诉讼中的困扰与混乱。