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建国以来,基础设施公用事业一直被认为是由政府包揽的公益事业,我国政府承担了直接提供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的职责和义务。随着经济的的发展和转型,这种传统的供给模式已经不能适应现代社会发展的需要,基础设施能力不足、公用事业运营效率低下、政府财政紧缺等成为了阻碍城市化进程的绊脚石。受经济全球化的影响,我国从20世纪90年代末开始对公用事业领域采取民营化改革,并尝试了许多公私合作(PPP模式),PPP模式已经成了不可阻挡的趋势。但是PPP模式的合作过程并非一帆风顺,还存在着许多问题亟待解决。为了助力PPP模式的发展,政府从2014年开始出台了一系列政策性文件,以期推动PPP模式在我国应用的不断深化。笔者认为,之所以我国PPP项目遭遇问题甚至失败,很大程度上在于PPP模式中政府责任认识不清,甚至遁入虚无。因此,亟待体系、全面和完整地梳理PPP模式中政府所应当承担的责任。本文从政府的角色定位切入,论证了政府应承担的三重责任。在PPP模式中政府扮演了 PPP项目的合作者、担保人和监管者,基于其不同的角色定位,分别承担的是契约责任、担保责任以及监管责任。公共选择理论、新公共管理理论和委托代理理论为政府与私人部门展开合作奠定了理论基础,政府作为合作一方承担一种公私法兼具的责任。政府履行契约责任需要审慎选择合作者、签订PPP合同和忠实履行合同。尽管政府将直接执行公共服务职能委托给私人主体承担,但在社会国原则、基本权利保护义务和补充性原则的指导下,政府依然要担保公共服务的结果责任,这是政府不可放弃的公法责任。政府需要从保障私人主体合法权利和保障公众获得公共服务两方面履行担保责任。第三,有市场就有监管,既然公共服务交由市场运作,那么公用事业领域固有的自然垄断特征、市场的信息不对称以及外部效应等必然要求政府对私经济主体加以监管。政府履行监管责任的重要环节是准入监管、价格监管和质量监管。最后政府切实履行责任离不开制度的规范和保障。有必要从建立PPP法律规范体系、构建和完善主体分工协作机制、风险分担机制、信用监督机制、临时接管制度、PPP行政赔偿制度、价格优化形成机制以及质量监管机制等制度层面完善政府责任制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