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社会经济的发展,促使了交易形式的增多与变化,进而导致了以物抵债案件的数量呈现指数级增加。以物抵债的形式不断多样化,从最初的以房抵债、以地抵债到现在的以车抵债、以股权抵债、以知识产权抵债和以劳务抵债,种类繁多的抵债物类型,也为以物抵债纠纷的处理和解决带来了新的挑战。直至目前,我国法律条文中并没有关于以物抵债的明确规定,认定以物抵债的性质和效力并不清晰,存在模糊性和争议性,从而造成司法实践中各级各地法
从快递服务业的发展历程来看,相比于世界上的其他国家,我国快递服务业起步较晚。但在电子商务产业的拉动下,快递服务业在我国得到了蓬勃发展,市场规模稳步推高,业务量全球领先,并赋能国内相关产业协同发展。而作为快递服务运行基本方式的快递服务合同,其概念、内容以及相关法律制度依旧处于一个比较模糊的阶段,目前依然没有专门的法律对其进行规制,在解决快递服务合同纠纷方面一直参照适用货运合同或邮寄服务合同的法律规定
我国《民法典》第933条对于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的损害赔偿范围进行了调整,在一定程度上可以抑制合同当事人行使任意解除权。但是,这种抑制并不直接而且对于解决司法实践中有关委托合同任意解除权限制性约定效力的诉讼纠纷效果甚微。传统民法中,委托合同是无偿的,受托人负有无偿为委托人处理事务的义务。而随着市场经济的发展和社会交往的增多,无偿的委托合同逐渐退出大众视野。取而代之的是有偿民事委托合同或者商事委托合同
随着我国住宅商品化改革的推进,物业服务行业发生巨大变化,物业服务企业与业主之间的矛盾也愈演愈烈,这迫切的需要我们有明确的物业服务合同,规范合同双方当事人的法律行为。《民法典》于2020年5月28日正式通过,在合同编以有名合同的形式对物业服务合同内容进行了具体规定,其中包含着不少的亮点和进步,这是物业服务合同法律制度建立的标志。但是现有物业服务合同还存在合同当事人规定不明确、合同权利义务不明晰、前期
社会在发展,科技在进步,网络的普及对当今社会的各个领域都产生了极大影响。互联网作为一种工具和平台,在给社会带来便利的同时,也造成了一些新的问题,如网络名誉侵权。因为网络传播的速度快、范围广,所以人们对信息的传递和交流越来越依赖于网络,但是法律永远都存在滞后性的问题,相关规范和制度的不完善使得海量的言论信息缺乏合理的监管,导致网络中侵犯名誉权的行为层出不穷。尤其是近年来关于网络舆论暴力的事件接连发生
当今社会科学技术迅猛发展,特别是电子信息技术的发展可谓是日新月异。作为人们生活必需品的手机,不断更新迭代,集通讯、拍照、摄像、录音等多种功能于一体,满足人们多样化的需求;数字技术的发展更是拉近了人们的距离,使人们的生活较之过往发生了翻天覆地的变化;而自媒体的出现,使得人们可以随时将身边的轶闻趣事拍成视频资料,通过社交平台进行传播与分享,丰富了大众的娱乐方式。科技的发展进步虽然便利了人们的生活,但是
当今国际社会,经济一体化趋势促使各国合作日益密切,全球化进程致使人口流动频繁。与巨大的人口流动与迁徙相伴的是多种类别的传染性疾病频频爆发,例如SARS、埃博拉病毒等,而传染病引发的公共健康危机成为我国乃至全世界关注的焦点,大规模公共卫生事件的严峻形势强化了药品专利强制许可的制度价值。2020年新型冠状病毒肺炎席卷全球,诸如新冠病毒疫苗等专利药品的高昂价格与供不应求的态势极大地挑战已有的药品许可制度
绿色建筑符合我国资源、能源可持续发展战略的理念,我国绿色建筑起步晚,发展迅速,导致绿色建筑理论支撑和国家法律规制严重不足,无法为促进绿色建筑立法提供充分的基础和依据。党的十九大报告明确提出了加快生态文明体制改革,建设美丽中国。深刻指出建设生态文明是中华民族永续发展的千年大计,“必须树立和践行绿水青山就是金山银山的理念”,反映出了绿色发展理念被高度重视。近年来,我国绿色建筑发展进行地如火如荼,各地区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以下简称为《民法典》)的出台在我国作出了利他合同第三人请求权法律制度的一般性规定,在利他合同制度领域起到了一个里程碑式的作用。在该部法律出台之前,我国仅仅是在特殊法领域有过利他合同的类似规定,如保险、信托、货物运输领域等,但也只是规范了特殊的合同领域。《民法典》第522条第1款对《中华人民共和国合同法》(以下简称为《合同法》)第64条做了保留,并将新内容加到第2款上,明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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