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经营者集中,是企业实现迅速扩张,实现规模经济效益和提高竞争力的有效途径。在市场经济环境中,企业具有扩张的天然倾向。然而,经营者过度集中,则会对市场竞争环境和国民经济健康发展带来危害:一方面,在相关市场范围占支配地位企业的形成,会对有效竞争的市场结构产生消极影响;另一方面,占支配地位企业优势地行使,会形成垄断高价或降低质量等不良现象。这些危害最终会导致消费者福利减损,影响部门经济正常运行。为预防经营者集中可能产生的不良影响,并对集中行为加以正确地规范和引导,目前世界上绝大部分市场经济国家都通过反垄断立法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实施控制。这一制度同时也与禁止垄断协议和禁止滥用市场支配地位制度并称为反垄断法的“三大实体支柱”。经营者集中的反垄断审查制度主要由实体审查、程序控制和救济措施等三大方面组成。本文以执法机构对集中行为的实体性审查为研究对象,系统梳理了美国、欧盟和我国在经营者集中实体性审查方面的立法规范,并在此基础上对以上国家和地区的审查实体标准、审查因素进行了全面而理性地归纳和分析。分析过程中综合引入了国外经典案例以及目前我国商务部公布的关于经营者集中方面的实例,以期通过上述理论分析对这些案例予以更准确地解读。通过对美国和欧盟在经营者集中实体性审查的比较研究,本文提出了我国在这一领域立法与执法的不足之处和相应的完善方案,希望对我国的经营者集中实体性审查制度有所裨益。除引言与结论之外,本文共分为以下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反垄断法意义上的经营者、经营者集中和相关市场这三大概念做出了明确界定;介绍了经营者集中在经济学上的基本分类以及分类对集中控制立法的影响;同时指出了对经营者集中行为实施控制的原因。第二部分:系统介绍了美国、欧盟以及我国经营者集中的实体性审查标准。其中对美国、欧盟标准的介绍采用历史分析法,将美国和欧盟标准的控制思想演进过程和判例对标准的影响进行简要的梳理,总结演进规律。对我国的控制标准进行了适当的文义分析,指出其特点和不足之处。第三部分:对美国、欧盟和我国对经营者集中实体审查的各种因素进行归纳和综合,将执法者最为重视的几个因素:市场份额、市场集中度、单边效应、协调效应、市场进入、买方力量、对国民经济发展的影响和抗辩事由进行逐一分析,并结合国内外对集中进行控制的案例对这些审查因素做进一步的说明与解释,指出这些因素在执法审查过程中的适用条件和方式。第四部分:将欧洲、美国经营者集中制度的实体性审查与我国相比较,分别在审查标准、审查因素以及执法机关、司法机关的审查方式等方面分析我国存在的不足,并针对不足提出完善我国经营者集中实体性审查的具体措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