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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普惠制农村金融组织,既包括正规农村金融机构,也包括非正规农村金融组织。普惠制农村金融组织服务的对象,包括所有已经得到农村金融服务的群体,也包括没有得到农村金融服务的弱势群体、弱势产业和弱势地区,为更好的将两者联系起来,需要对农村金融有效组织形式进行研究,以促进农村金融更好的服务“三农”。然而,目前我国的农村金融服务还难以将两者紧密联系起来,现有的金融机构服务对象已经出现目标偏移的现象,许多的弱势群体被边缘化,金融服务质量和数量没有很好的满足这部分市场的需求,因此对现有的合作金融、商业金融、政策性金融、邮政储蓄、NGO等金融组织形式的研究与创新以及对新型的金融组织形式—社会型金融企业的研究,具有现实意义。本文首先从普惠制农村金融组织创新的相关理论入手,阐述了农村金融发展理论、普惠金融理论、企业社会责任理论、社会型企业理论及企业组织创新理论等。其次对现有农村金融机构供给现状及瓶颈进行分析,发现在现有农村金融机构服务供给不足下,农村金融服务的减少加大了农村金融需求与供给之间的缺口,因此提出现有的农村金融组织需要进行创新,防范各金融组织在发展的过程中,偏离普惠金融的目标。接着分析了普惠金融的目标,目标实现对金融组织形式的要求,及我国现有的金融组织在实现普惠目标方面存在的优势与劣势。然后通过对普惠目标实现的社会型金融企业进行相关研究的基础上,认为社会型金融企业在实现普惠目标方面是对其他金融组织形式的超越。随后通过借鉴孟加拉乡村银行(GB)和印度尼西亚小额信贷部(BRI—UD)等组织发展的国外经验,提出农村金融组织创新的思路。为进一步实现普惠金融的目标,提出现有的金融机构应该改进缺陷,发挥各自独特的优势,与社会型金融企业形成互利合作的网络。最后,对农村金融组织创新所需的环境条件进行了进一步分析。