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制度研究

来源 :中南财经政法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chanstan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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由于我国经济的迅速发展,社会正处于转型期,由此产生了很多的社会矛盾,刑事案件的发生率也不断的提高,“案多人少”的问题日益突出,如何在保证司法公正的同时更加快捷的提高办案效率是值得思考和研究的问题,在这种社会法治情况下,认罪认罚从宽制度应运而生。该制度是我国当前刑事诉讼体系中的一次新的重要尝试,是为保证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而特别设立的,贯穿于整个刑事诉讼全部阶段,涵盖了实体和程序等多个方面的制度规范,是对我国三维刑事审判程序模式的兼容。被追诉人自愿认罪认罚,在法律许可的范围内与司法机关达成一定的协议,在保证被追诉人的自愿性基础上,来获得处罚上的从宽,是该项制度的基本内涵。该项制度的施行不仅有利于刑事案件的分流处理,刑事诉讼效率的提升,并在一定程度上节约司法资源和社会经济利益,同时也符合国际社会现行的不断强调人权保障的思想。研究被追诉人的自愿性,保障其自愿性,是为了保障认罪认罚制度的顺利开展。本文论述了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现状与困境,并试图就以上的问题寻找解决方案。文章可以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对文章所要研究的理论基础进行概述。具体而言,首先概述认罪认罚从宽制度的具体内容,包括其设立的背景、内涵和理论依据三个方面,这是为了梳理出该项制度的大概框架。在此基础上再进一步对自愿性进行界定,主要讨论了什么是被追诉人认罪认罚的自愿性、自愿性的判断标准以及自愿性的理论依据,这是为了给自愿性一个较为清晰而明确的介绍,同时,由于不同的学者对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性有着不同的研究,归纳的理论依据也有着不同的结论,本文对被追诉人自愿性的理论依据主要是程序选择权理论、恢复性司法理念和协商性司法理念;接下来则是论述被追诉人自愿性保障的必要性,这是惩罚与教化、司法公正和保障人权的要求。第二部分横向对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比较法考察。主要是从英美法系国家和大陆法系国家入手进行对比,这是由于我国社会制度的特殊性,所以我国的法律体系也有其天然的特殊性,从两大法系从进行研究,有利于吸收两大法系国家中相关制度保障被追诉人自愿性的优点,提炼出对于我国的启示,包括保障被追诉人权利、保障律师参与、保障法院司法审查和明确量刑规范。第三部分归纳总结我国目前自愿性保障的现状及困境。首先介绍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保障的现状,从法律表达和司法实践两方面进行陈述。目前在法律规定和实践操作中,对被追诉人的自愿性保障都还存在着一些问题,进一步细化论述存在的困境主要是在包括沉默权、律师辩护、司法审查和证据等方面。这些问题有一些是可以随着该项制度的不断完善而获得解决的,有一些则还需要我们的刑事诉讼法进一步的修改才能够解决。第四部分针对以上提出的具体问题来完善自愿性保障制度。主要是从两方面进行讨论,第一是从认罪方面保障,这就包括立法层面,律师辩护制度方面,司法审查方面,非法证据排除方面;第二则是从认罚方面保障,包括量刑规范和量刑建议制度。做到以上两个方面之后,还可以补充探讨保障自愿性的相关配套措施,包括完善证明标准,完善证据开示制度,完善录音录像制度。保障被追诉人认罪认罚自愿性是一个在司法实践中不断完善不断改进的过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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