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改革开放以来,我国城市不断扩张,城市化、工业化进程迅猛发展,城市建设对于土地的需求呈不断增加的趋势。然而在城市建设用地的原始取得上,我国一直采用的都是土地征收的方式。通过土地征收,把农村集体土地转化为国有建设用地,进而分配给各个用地单位进行城市建设。城市建设用地不仅包括行政办公用地、基础设施用地等一系列纯公益性用地和准公益性用地,同时还包括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等一系列非公益性用地。我国的土地管理法规定,只有出于“公共利益”目的才能行使征地权。一切城市新增用地通过土地征收来获得,导致了很多社会问题出现。如果不能进一步完善我国的征地制度,不能为城市建设对于土地的需求找到出口,就会阻碍城市的发展,社会稳定也会受到威胁。因此,研究城市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具有重要的现实意义。本文以地价理论、地租理论、土地产权理论和制度变迁理论为指导,以城市建设用地为研究对象,从城市建设用地的分类入手,分析城市建设用地的用地性质,从城市建设用地的供给现状出发,分析我国在城市建设用地取得和土地征收中存在的特点和问题,进而根据问题研究不同用地性质的城市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通过研究,本文得出以下结论:(1)城市建设用地按照用地性质分为三类:一类为纯公益性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行政办公用地、外事用地、军事国防用地、教育科研用地中的公立中小学用地,公用设施用地中的排水、供电、供热和供气用地,绿地中的防护绿地和公共广场,以及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中的街巷用地、公路用地;一类为准公益性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中的经济适用住房和廉租住房,公共管理与公共服务用地中的其他教育科研用地、体育用地、医疗卫生用地等,公用设施用地中的邮政、电信、环卫消防用地,绿地中的公园绿地,道路与交通设施用地中的铁路用地、高速公路用地、机场用地、港口码头用地和管道运输用地;一类为非公益性城市建设用地,包括居住用地中的普通商品房用地、高档住宅,商业服务业用地、工业用地和物流仓储用地。(2)不同用地性质的城市建设用地采取不同的方式取得:纯公益性城市建设用地根据土地管理法通过土地征收取得;非公益性城市建设用地作为经济行为中的一种特殊生产要素,应该和其他商品一样,通过土地市场取得;准公益性城市建设用地介于纯公益性和非公益性城市建设用地之间,通过土地市场取得的前提下,要对土地发展权权益在政府和农民之间进行分配和共享。通过对城市建设用地的取得方式进行可行性分析,针对其中存在的问题提出了相应的对策建议,为完善我国的征地制度和建立健全我国的土地市场提供了思路,具有一定的借鉴意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