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持续增长,如今已成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们的生活也有了很大改善,作为现代出行工具的汽车已走进千家万户,越来越普及。与此同时,驾车安全问题也非常突出,汽车车祸频发,其原因固然有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醉酒驾驶。为此国家先后出台了多种方案,以解决醉酒驾驶汽车肇事问题,但因醉酒驾驶而导致的车祸依然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因醉酒驾驶酿成的车祸,引起社会民众和媒体的特别关注,人们往往从个人感情出发要求对醉酒驾驶汽车案件进行严惩,但是交通警察必须坚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为了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醉酒驾驶汽车的行为,公安部颁布了《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并同时公布相关案例,明确醉酒驾驶汽车行为的法律适用范围。后来又出台《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汽车行为直接定性为犯罪。这表明国家对醉酒驾驶汽车行为的处理越来越严。但司法界、学术界均有不同的看法。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探讨,并阐述个人的见解。本文题目中的“检讨”非文革中自我认罪、自我羞辱之检讨,它分两个方面,一是“检”,二是“讨”。“检”即检视、回顾、梳理已有的问题,包括正文中的前两个部分:第一,“醉驾入罪法律的出台”,阐述醉驾罪法律出台的背景、入罪的必要性及犯罪的构成;第二,“围绕醉驾入罪产生的分歧”,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主张醉驾一律入罪,一种则对一律入罪持反对意见。“讨”,即探讨、研讨、讨论,是在前两部分“检”的基础上阐述笔者个人的观点,也就是本文的第三、第四部分:第三,“醉驾一律入罪之批评”,笔者反对醉驾一律入罪,并从法律的障碍、执法的困难、法理的悖论等几个方面论述反对的理由;第四,“醉驾法制之完善”,提出完善醉驾法制的建设性意见,希望对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有所裨益。