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驾入罪之检讨

来源 :苏州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wwwdslyj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伴随着改革开放,中国的经济持续增长,如今已成世界第二大经济体,人们的生活也有了很大改善,作为现代出行工具的汽车已走进千家万户,越来越普及。与此同时,驾车安全问题也非常突出,汽车车祸频发,其原因固然有很多,其中一个重要的原因就是醉酒驾驶。为此国家先后出台了多种方案,以解决醉酒驾驶汽车肇事问题,但因醉酒驾驶而导致的车祸依然频繁发生,给人们的生命财产带来了严重的危害。因醉酒驾驶酿成的车祸,引起社会民众和媒体的特别关注,人们往往从个人感情出发要求对醉酒驾驶汽车案件进行严惩,但是交通警察必须坚持依照法律法规进行处理。为了统一法律的适用标准,采取有效的措施制止醉酒驾驶汽车的行为,公安部颁布了《关于醉酒驾驶犯罪法律适用问题的意见》,并同时公布相关案例,明确醉酒驾驶汽车行为的法律适用范围。后来又出台《刑法修正案(八)》,将醉酒驾驶汽车行为直接定性为犯罪。这表明国家对醉酒驾驶汽车行为的处理越来越严。但司法界、学术界均有不同的看法。本文将对此进行分析探讨,并阐述个人的见解。本文题目中的“检讨”非文革中自我认罪、自我羞辱之检讨,它分两个方面,一是“检”,二是“讨”。“检”即检视、回顾、梳理已有的问题,包括正文中的前两个部分:第一,“醉驾入罪法律的出台”,阐述醉驾罪法律出台的背景、入罪的必要性及犯罪的构成;第二,“围绕醉驾入罪产生的分歧”,主要有两种对立的观点,一种主张醉驾一律入罪,一种则对一律入罪持反对意见。“讨”,即探讨、研讨、讨论,是在前两部分“检”的基础上阐述笔者个人的观点,也就是本文的第三、第四部分:第三,“醉驾一律入罪之批评”,笔者反对醉驾一律入罪,并从法律的障碍、执法的困难、法理的悖论等几个方面论述反对的理由;第四,“醉驾法制之完善”,提出完善醉驾法制的建设性意见,希望对解决实际存在的问题有所裨益。
其他文献
法律行为是实现私法自治的工具,当事人可以通过一定的法律行为来实现自己的意志和自由,但是自由是有边界的,私法自治同样需要受到一定的限制,而无效法律行为制度的目的就是对
我国的独立学院是在“知识经济初露端倪”、为了提高我国综合国力并且实施科教兴国战略、大力发展我国高等教育以推进高等教育大众化进程的背景下产生和发展的,它是我国解决社
学位
随着我国现代化进程的推进,环境污染和破坏引发的环境侵权纠纷越来越多,这已经成为影响我国的一大社会问题,国家特别需要解决环境侵权纠纷的具体的途径和方法。其中,民事诉讼是一
随着社会经济和信息技术的高速发展,人们的物质水平和生活水平逐渐提高,认识事物、辨别是非的思维方式和价值取向也出现了前所未有的新变化,在这种环境下成长的当代大学生群体,他