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我国准公共物品的民营化及其风险规避

来源 :中南大学 | 被引量 : 0次 | 上传用户:yoki1120
下载到本地 , 更方便阅读
声明 : 本文档内容版权归属内容提供方 , 如果您对本文有版权争议 , 可与客服联系进行内容授权或下架
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准公共物品是介于私人物品与公共物品之间,兼有私人物品和公共物品部分特征的一种物品状态,并因其外部性、使用及消费中的部分排他性与竞争性,导致其在供给中表现出“搭便车”、“供给不足”等市场失灵以及“X-非效率”、“寻租”等政府失灵。为更有效地提供准公共物品,理论界一直着力于准公共物品供给模式的研究,并历经了从亚当·斯密的“看不见的手”的市场提供模式到凯恩斯主义的“看得见的手”的政府垄断经营模式。经过市场失灵到政府失灵之后,在实践中人们丌始重新思索新的供给途径:公与私的合作——准公共物品的民营化。 准公共物品的民营化被理解为一种“更多依靠民间机构,更少依靠政府来满足公众需求”的供给模式。与传统供给模式相比,准公共物品的民营化经营模式可以为公众提供更高质量的公共物品和公共服务,使社会资源配置更富效率。 准公共物品民营化改革发韧于西方新保守主义所倡导的,以削减政府职能为核心的“政府再造运动”。上世纪九十年代中期,伴随着快速全球化与深度市场化的推进,准公共物品民营化模式引至我国行政改革之中,并取得了相应成效。但由于我国正处于转型时期,在改革过程中由于传统思想观念的藩篱以及制度与法律体系的不完善,导致我国在准公共物品民营化过程中存在诸多风险。这些风险具体表现为准公共物品民营化中的“内部人控制”、“预算软约束”、“政府寻租”等结构性风险以及激励与监督不力而造成的控制风险与道德风险。这些风险的存在阻碍了我国准公共物品民营化改革的有序推进,扭曲了准公共物品民营化改革之目的。 为达成我国准公共物品民营化改革的宗旨,政府必须切实履行好谋求社会公共福祉之职能,制定各项政策培育有序的民营化竞争坏境,完善公共财政体系、规范民营化招投标程序,激发公民的监督意识,建构法治社会秩序,从而有效地规避民营化进程中的各种风险,达成公丌、公平、公正之旨归。
其他文献