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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制度性事实”概念是约翰·塞尔的社会实在理论中一个重要概念,这一概念的提出有着十分重要的意义。制度性事实是社会实在理论的出发点,具有“X在情境C中算作Y”的内部结构,反映了社会的本质。在《社会实在的建构》一书中,塞尔对“制度性事实”进行了更加深入的概念阐释,并借助制度性事实的建构来探讨社会实在,从而使得学界重新认识到这类事实的重要性。本文具体阐述了制度性事实的含义、制度性事实构成的要素及制度性事实的逻辑结构,并分析了学术界对制度性事实的争论,及塞尔所做出的辩护,进而在此基础上作出了对塞尔的制度性事实的合理性评价,肯定了塞尔制度性事实概念的价值和意义。本文共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是对本文选题的意义、研究背景、研究的内容和创新之处等进行了简要的阐述。第二部分主要分两个小节,首先从塞尔哲学发展的三个阶段对制度性事实提出的理论背景作了简要的概述,其次对制度性事实的含义,包括制度、事实、制度性事实等概念作了一个说明。第三部分,主要是要解决制度性事实如何建构的问题。首先论述了制度性事实建构需要三大要素:集体意向性、功能赋予、构成性规则,集体意向性是建构制度性事实的前提和基础,功能赋予必须在集体意向性的作用下完成,构成性规则是集体意向性发挥作用的逻辑形式,也是功能赋予的逻辑形式。制度性事实的结构是一种权力关系的结构,语言是制度性事实的部分构成要素。第四部分,主要对塞尔的制度性事实概念进行了评价。从哲学界对制度性事实的概念所提出的质疑和制度性事实的合理性两个方面进行了阐述。