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我国1997年刑法典将罪刑法定原则引入第3条中:“法律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依照法律定罪处刑;法律没有明文规定为犯罪行为的,不得定罪处刑。”明确性是罪刑法定原则的题中之义和基本要求。然而,刑法条文中“其他”或“等”的概括用语高频使用且使用方式、表达含义不一,其是否背离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应当如何正确解释和适用是值得刑法理论研究的问题。本文在梳理刑法例示规定立法的基础上,考察了其与明确性要求之间的关系,剖析了例示规定刑事立法与司法实践中的问题,并提出了完善路径。 除引言之外,全文分为三个部分,共约3万字。 第一部分“我国刑法例示规定概述”。主要是对我国现行刑法例示规定的立法进行梳理,界定刑法例示规定的概念、分析刑法例示规定的特征;基于不同的分类标准和用途意义将刑法例示规定分别分为定罪的例示规定和量刑的例示规定,简单的例示规定和复杂的例示规定,单一法条限制的例示规定和复合法条限制的例示规定,对刑法例示规定作以深入剖析;最后落脚到例示规定在刑法条文中的表现形式,梳理例示规定标识词语“其他”或“等”的使用情况。 第二部分“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以罪刑法定原则的源起和含义为理论基础,对明确性要求予以解读;再考察追求绝对明确刑法典的历史,从语言自身的局限、成文刑法的属性、立法技术的制约、刑事政策的影响几方面论证绝对明确的不可实现;为判断刑法规定是否达到最大可能的明确性,需要一定的判断方法,本文认为应以普通民众的理解为基本立场,以理解可能性和预测可能性为判断标准。 第三部分“以罪刑法定原则的明确性要求检视刑法例示规定”。以前部分确立的判断方法全面检视刑法例示规定,发现其与明确性要求之间存在着符合、经权威指引后符合和不符合三种关系;然后结合典型罪名实例,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对不符合明确性要求的刑法例示规定存在的问题予以分析。 第四部分“在明确性要求下完善我国刑法例示规定”。在前述部分研究的基础上,以明确性要求为导向,从刑事立法和司法实践两方面提出完善我国刑法例示规定的建议:通过慎重使用例示性规定和明确限定“其他”与“等”的内涵,提高例示规定的立法技术;通过遵循解释规则和完善案例指导制度,改进例示规定的司法适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