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缓刑作为对犯罪分子在惩罚的前提下宽大处理的一种刑罚制度,既能维持原判刑罚效力,又了给犯罪分子以改过机会,集中体现了刑罚人道性、刑罚公正性和刑罚社会化。缓刑制度在实践中对教育改造罪犯,使之改过自新,预防重新犯罪,维护社会稳定等方面都发挥了重大作用,在现代刑罚轻刑化,强调人权保护的理念下,缓刑制度现已为世界大多数国家刑事立法所采纳。从“79年刑法”始,我国就对缓刑制度做出全面的规定。2011年2月,全国人大审议通过的《刑法修正案(八)》又对缓刑制度作了修改和完善,有关规定更切合实际操作。但是,从近一年的实施情况来看,目前的缓刑制度在司法实践中仍存在着种种问题,仍有必要进行完善。本文针对缓刑制度在实践中所出现的问题,以缓刑的适用和考察为视角,从缓刑制度类型、缓刑适用程序、缓刑考察内容、缓刑社区矫正主体等四个方面,提出了完善缓刑制度的几点设想。全文共分四部分。第一部分:缓刑制度类型的完善。提出了现行法律在缓刑制度类型方面存在着的一些问题,主要有:我国缓刑采用的是刑罚暂缓执行,即便缓刑人员认真改造,其曾经犯下的罪行也将完整保留,并对其社会生活产生不利影响;没有设立罚金刑缓刑等等。基于对未成年人予以特殊保护,我们认为应该增设未成年人缓刑制度等。第二部分:缓刑适用程序的完善。在缓刑的具体适用程序上,当前司法实践中,更多的是取决于法官的判断和认识,一方面法官难以充分了解行为人的生活经历、个性特征、邻里对其评价等背景资料,另一方面,缓刑判决的作出完全在法院一家在操作,缺乏有效的监督和制约,对此,本文提出要完善缓刑的适用程序,以程序公正保障实体公正,增加缓刑判决前的人格调查制度,审判阶段针对是否适用缓刑,增加缓刑听证制度,听取包括被告人、辩护人、公诉人、警察、社区群众等各方的意见,并在此基础上作出正确的、能得到大家广泛认同的缓刑判决。第三部分:缓刑考察内容的完善。现行法律规定的考察内容更注重监管,体现惩罚性,这是无可厚非的,但是,缓刑人员终究是要回归社会过上正常生活的,因此,决不能缺少对缓刑人员的帮助和教育,因此,本文提出了要增加帮扶救济性考察内容,尤其是帮助缓刑人员在就业等方面给予帮助和支持,以体现国家和社会对缓刑人员的宽容;提出要增加监管约束性考查内容,督促缓刑人员履行赔偿被害人经济损失等法定义务,修补因犯罪行为而受到破坏的社会关系,避免现实中无人监管、缓刑等于免刑的司法弊端。第四部分:缓刑社区矫正执行主体的完善。围绕司法实践中缓刑执行主体不明确的问题,提出了要按照侦查、检察、审判、执行等司法权能,尽快完善执行主体的有关规定,明确由司法行政机关为主体,社区配合的缓刑执行格局,一方面可以充分发挥司法行政机关在监禁刑改造方面积累的经验,另一方面将司法行政机关统一为监禁刑与非监禁刑的执行主体等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