论文部分内容阅读
联合国安全理事会能够参与处理叙利亚危机,是基于联合国宪章赋予它的职能和权力,以实现国际人权主义法以及联合国的指导原则“促进和保护人权”。《联合国宪章》的第一条和第二条规范了联合国安理会在处理非国际武装争端的法律框架,但不包括第六章、第七章有关争端解决的条款。由安理会在这些方面作出的许多决定中我们可以推断出:安理会是通过决议的方式决定争端的性质以及干预的法律基础。本文探讨了安理会介入解决叙利亚冲突的影响,以及其在处理叙利亚危机中的实践与《联合国宪章》以及相关国际法条款的相容性。值得注意的一点是,考虑到与国际武装冲突相比,非国际性武装冲突的数量在近十年期间显著增加,因此本文着重关注了国际组织为维护国际和平与安全发挥作用进行的根本性改革。本文还探讨了安理会常任理事国处理叙利亚冲突问题的做法,以及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使用否决权,是否符合委员会的规定和国际法的条款。本文也揭示了安全理事会的职能缺失和权力过小的惨淡现状。在参与处理叙利亚冲突的升级和持续过程中,安理会基本上无法采取任何硬性措施来打击参与冲突的国家或其所支持的武装团体的非法行径。本文也分析了参与此次冲突的各方利益着点,以及各大力量间的新平衡状态。本文还揭示了自从叙利亚危机转变成一场有多方力量参与的国际性战争后,安理会的角色也面临着挑战。世界各国诸如美国、俄罗斯、土耳其、沙特阿拉伯伊朗以及以色列,以及一些非国家武装极端集团都参与到了这场冲突中。叙利亚的危机日益成为第二次世界大战后最大的人道主义危机,许多学者认为它是第三次世界大战爆发的坚实基础。许多区域组织长期以军火补给、金融援助、道德声援以及外交支持的形式,不仅在叙利亚甚至在全世界范围内给予非国家武装集团帮助。但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两国则正与这种做法相反,两国利用国际法相关条款维护叙利亚国家的主权、当局政府合法权利,以期保护叙利亚人民及其宗教和教派的多样性、维护叙利亚领土完整。作为安理会常任理事国的这两大国,参与处理一国国内冲突和运用国际保护原则做法,可以说实现国际介入一国国内事务并保证行动公正性的重要发展。中国和俄罗斯否决了任何不符合安理会集体安全的决议行为,反映了各大国力量间的新平衡关系,也反映了欧洲在世界舞台上的能发挥的作用几乎微乎其微,以及其他国家不言而喻的武装力量控制狂热程度。在安理会的法律框架外活动的国家,在讨论如下问题时应认清自己所处的立场:安理会在保护国际和平与安全方面能起到的作用,以及在何种程度上国家可以因为利益受损而使用国际法解决。本文着重分析了安理会在处理非国际性武装冲突中的做法,以及这些做法对安理会决策机制以及事件结果的影响。本文的数据分析方法包括一手数据分析和二手数据分析。一手数据主要来自政府文件和阿拉伯叙利亚共和国外交部官员的访谈。二手数据来自书籍、文章、杂志、演讲文稿和一些网络资料。在这些数据的帮助下,我提出了本文了几条重要论点:第一个论点,阿拉伯国家联盟组织、土耳其以及一些欧洲国家和美国,宣布支持并资助武装团体反对叙利亚当局政府,将安理会视为压迫叙利亚当局的平台,以实现他们在这一地区的利益及目的。第二个论点是基于美国、欧盟和阿拉伯国家联盟的做法。这些国家和国际组织脱离安理会法律框架对叙利亚当局实施经济制裁,并威胁叙利亚将使用武力打击的手段,同时使用军事手段削弱叙利亚及其盟友的外交政策。第三个论点是关于中华人民共和国和俄罗斯联邦。这两个国家基于客观的处理和可靠的报告,使用否决权来阻止任何不符合《联合国宪章》和国际法决议。为了证明这一论点,我引入了两国对于“监察委员会有关叙利亚人道主义袭击和化武调查”,其工作机制以及结果的批评作为案例。最后,安理会处理叙利亚危机的做法也是世界大国权力均势的反映,叙利亚今天已经越来越成为全球冲突的主战场,以及各国争夺地缘政治利益前沿阵地。因此除非各大国宣布他们退出,否则各方力量是不会停止对叙利亚冲突的插手的。安理会必须采取严格的措施,禁止任何势力以任何形式支持反对派武装对抗叙利亚当局政府。如果安理会认为叙利亚的人道主义现状已经危及到了全世界的和平与安全,应该趁早作出决定,防止任何可能引起主要大国直接对抗的敌对行为的出现,这才是当前十分明朗且现实的危险。本篇论文的目的是回答“国际力量介入叙利亚危机的影响”这一问题,并且尝试找到解决这一问题的可能良方。