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连带债务是多数债务人关系中的重要形态,法律对于这一债务形态的制度设计以保护债权为主要目的,所以连带债务制度成为保护债权的一项典型制度,不仅体现了民法效率价值而且在内容安排上也注重公平价值的实现。连带债务制度将数个债务人的财产总和作为保障债权实现的责任财产,最大限度地保护了债权人的利益,促进了交易安全。对于该制度的系统研究无疑对于我国立法和学说理论的完善有着极大的现实意义。本文在参考和借鉴大陆法系各国和我国台湾地区的立法以及相关学说理论的基础上,讨论了连带债务的制度价值、实质特征、成立要件、和内外效力等。并在此基础上从学理的角度探讨了连带债务与不真正连带债务制度的比较,对于二者的实质区别提出一些个人的认识。除了导言以外,全文有三个部分。 第一部分主要是对于多数债务人关系进行总体的概括说明。连带债务是多数债务人关系的形态之一,通过对我国《民法通则》、《德国民法典》、《法国民法典》、《瑞士债法典》《日本民法典》以及我国台湾地区民法的相关立法规定的介绍,突显了连带债务制度在各国立法例中的重要地位。由于我国相关法律制度的不健全,没有比较科学的多数债务人关系体系,所以连带债务制度的完善对于我国立法和司法实践而言都具有巨大的意义,为此我国可以借鉴他国立法例中的相关规定。 第二部分是本文的重点,全面揭示了连带债务制度的内容。首先分析了连带债务的性质以及其保护债权,促进交易的目的从而体现了效率与公平的制度价值;其次通过形成概念的方式界定了连带债务的三个重要概念特征,体现了连带债务的实质内涵;接着从两个方面阐述了连带债务的成立原因:法律行为和法律规定。当事人对于承担连带债务的约定使得各债务人对债权人负担相同履行利益的清偿义务,单方法律行为可成立连带债务,同时也应该在一定条件下允许以默示的方式成立连带债务。而法律的规定是连带债务成立的主要形式,包括直接适用和准用连带债务的情形,法律的明文规定制止了该加重债务人义务的制度的滥用,但在面对法律未能穷尽的而又与连带债务相类似的案件中又有成立连带债务的必要;该部分最后,论述了连带债务制度的内外效力,包括外部效力中的就一人所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