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随着数字传播技术的飞速发展,借助网络进行的广播已经成为向公众传播作品的新方式,网络广播组织正扮演着在数字内容服务方面越来越重要的角色。网播产业作为新媒体产业的代表之一,在世界范围内迅速发展。网络广播的形式包括即时网络同步转播他人的广播节目、网播组织自己制作内容向公众定时播出以及将节目内容放到网上供公众自由选择等;传播方式包括交互式和非交互式;平台也早已不局限于计算机互联网,与移动电信网络和有线电视网互相融合向消费者提供综合多媒体通信业务是大势所趋;这些都对现行的著作权制度提出了新的挑战。本文系统、全面地审视和探讨了广义网络广播行为的性质、特点,根据不同传播手段对其分类。并逐类指出其对传统著作权制度提出的挑战,再分析国际社会和其他国家为应对挑战所提出的解决方案,以期为我国现行相关立法和制度的完善梳理思路。本文分为四个部分:第一部分主要概述了网络广播的诞生和发展历程,阐述了目前存在的各种形式的网络广播,并根据传播手段的不同对其进行分类,指出网络广播与传统广播媒体相比的突出特点。第二部分叙述了网络广播对传统著作权立法提出的挑战,一是传统的广播权由于受到法律制定时技术条件的限制,无法规制广义的网络广播,通过广义网络广播传播作品的行为无法受到作品权利人的控制;二是广播组织权方面,广播组织享有的传统转播权也无法规制网络同步转播行为;三是新兴的狭义网络广播组织是否应纳入广播组织的范围而使其享有广播组织权的问题。第三部分首先叙述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版权条约》为应对数字环境而制定的第8条的内容,该条规定著作权人享有授权将其作品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的权利,那么广义的网络广播都可以落入其控制范围,世界其他各国也都采取了不同的立法模式达到了该条的保护标准。其次研究了《世界知识产权组织广播条约(草案)》试图对广播组织权的主体、客体和权利内容做出的新规定,尤其是有关“网络广播”和“网播组织”的定义。但由于世界各国之间的利益博弈,对该草案一直存在巨大的争议,迟迟未获通过。第四部分重点关注我国《著作权法》的相关规定。我国《著作权法》对“广播权”和“信息网络传播权”的规定都存在着不足,使得有线广播和非交互式的网络广播都无法受到著作权人的控制,未达到WCT第8条的标准。2012年3月新公布的《〈著作权法〉修改草案》针对这个问题做出了修改,但在立法模式、具体术语和措辞等方面还有可商榷之处。笔者提出了自己的建议。此次修订《著作权法》,必须首先达到WCT的保护标准,将各种以有线或无线方式向公众传播作品的行为都纳入著作权人的控制范围。而在广播组织权的规定方面,则要综合考虑我国的公共政策、信息产业未来发展以及三网融合的进程等各方面因素,以审慎的态度参与国际社会有关此问题的讨论,并制定出符合我国国情,能适应未来技术发展的需要和国际趋势,而又兼顾利益平衡的制度。